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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
2、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锋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
3、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
4、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
5、额赔偿。第6例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己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答:己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第7例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0,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答: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第8例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
6、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答: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第9例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
7、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第10例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
8、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己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第Il例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
9、N公司价值2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4
10、)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OOO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答:(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OoO元。所以应赔偿100000元。(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
11、,所以共赔付150500元。(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IOooOo+15500=250500元。第12例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
12、.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保险法。第13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答:这种说法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13、。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第14例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第15例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
14、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保险人应赔偿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第16例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己支付保险金
15、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17例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
16、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18例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