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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行期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前已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试行期间是指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告知承诺管理前,我省先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期间。试行期间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自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四条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假店、商场
3、、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工作原则,落实“首问负责、一窗受理、严格核查、失信惩戒”的工作要求。第六条市县两级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分工由各地消防救援支队结
4、合工作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岗位与职责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的办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合格证)的办理由消防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人授权消防受理窗口负责人审批签发。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实行承办、审批逐级责任制。现场核查工作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主责承办一人,协办至少一人。现场核查工作由承办人核查,核查结果报行政审批人审批决定。消防救援支队的行政审批人为经支队长授权的分管该项工作的副支队长,消防救援大队的行政审批人为大队长。第八条消防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应由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干部或符合
5、相关规定条件的消防文员担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对受理事项的工作权限、程序、内容、时限和工作质量等承担直接责任。消防受理窗口负责人应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干部担任,对告知承诺合格证审批事项的工作权限、程序、内容、时限和执法质量等承担直接责任。第九条现场核查工作的承办人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XX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试行)等对告知承诺许可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按照XX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核查规则)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对承办事项的工作权限、程序、内容、时限和执法质量等承担直接责
6、任。其中主责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条大队长对本级告知承诺管理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告知承诺管理工作的权限、程序、内容、时限和执法质量等承担行政审批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十一条经支队长授权的分管该项工作的副支队长对本级告知承诺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告知承诺管理工作的权限、程序、内容、时限和执法质量等承担行政审批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支队长对本级告知承诺管理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告知承诺管理工作的权限、程序、内容、时限和执法质量等承担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三章申请、受理与办理第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的申请应当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
7、单位提出,并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一致)按规定作出承诺。第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二)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四)场所平面布置图;(五)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一)(二)(
8、三)(四)项材料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相关说明详见告知承诺书(式样一)。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申请由消防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或按规定网上受理。消防受理工作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首问登记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对到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
9、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三)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登记在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六)申请事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凭证,同时由消防受理窗口负责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
10、发告知承诺合格证,交由当事人签收。消防受理窗口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等文书应当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告知承诺合格证应当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告知承诺许可专用印章。受理专用印章和告知承诺许可专用印章的使用应当由消防受理窗口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第十七条对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八条告知承诺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后,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在受理、办理当日将受理、办理的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制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计划。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工作的依据、范围、条
11、件、标准、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网上咨询、现场咨询等咨询服务。第四章现场核查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告知承诺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应当严格执行核查规则,认真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记录表,将核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按照特别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其他事项分类列出,自核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XX论并送达当事人。(一)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核发告知承诺核查判定合格通知书,并将该单位(场所)纳
12、入“双随机”抽查范围;(二)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核发告知承诺核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对存在严重虚假情形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出具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决定书,并告知单位(场所)限期停止使用、营业,逾期不停止使用、营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对存在其他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临时查封;(三)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四)对复查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告知承诺核查判定合格通知书,并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五)对复查不
13、合格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出具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决定书,并告知单位(场所)限期停止使用、营业,逾期不停止使用、营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六)对作出虚假承诺被依法撤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告知承诺核查判定合格,但是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单位(场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五章公告、送达与档案归卷第二十三条消防救
14、援机构应当在作出告知承诺许可和现场核查判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和判XX果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或消防救援机构互联网网站公告。第二十四条对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告知承诺合格证应当通过在线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要求,也可通过消防受理窗口直接送达;在线送达的应当在办理的同时进行送达,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在核发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或快递方式寄出。对到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告知承诺合格证应当当场直接送达。第二十五条告知承诺管理工作的申报、受理、办理、审批、核查、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通过网上流转,各环节办理、审批人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制作纸质档案并妥
15、善保管。在试行初期,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线下申报,但其他环节应当网上办理。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接政务服务网、“X服通”平台,积极应用手机APP等形式实现告知承诺“网上办”和“掌上办”,实现即时网上流传,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十七条告知承诺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制作专用纸质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内容。第二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对不符合形式的告知承诺许可申请,准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三)对符合条件的告知承诺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或者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四)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五)利用职务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设施施工、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单位的;(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各消防救援支队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