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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南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导则GuidelinesfortheProtectionandUtilizationofTraditionalVillageinSouthernAnhu(征求意见稿)1总则12术语23保护措施33.1一般要求33. 2村落整体保护33.1 3传统建筑保护43.4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53.5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民俗的保护64传承利用74. 1一般要求74.2 分区利用引导74.3 建筑分类利用84.4 文化分类利用84.5 活化利用形式95保障管理104.6 建筑安全保障104.7 资金保障104.8 人才队伍114.9 信息系统114.10 传推广114.11 6激励机制1
2、2附录A建(构)筑物分类保护和整治方式13本规程用词说明14引用标准名录15条文说明161总则1.0.1为全面指导皖南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其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建设提供借鉴参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安徽省皖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皖南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包括己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1.0.3安徽省皖南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O.1传统村落ThetraditionalviIIage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
3、拥有较为丰富的文化遗产,传承农耕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有村民居住的村落。2.0.2皖南传统村落TraditionalviIIageofWannan皖南传统村落包括黄山、芜湖、马鞍山、铜陵、宣城、池州等6个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传统村落。2.0.3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Iyprotectedmonumentsandsites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2.0.4传统建筑TraditiOnalbuiIding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
4、、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0.5文物建筑MonumentsandsitesbuiIding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2.0.6历史建筑HistoricbuiIding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2.0.7传统风貌建筑TraditionalstylebuiIding指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村落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2.0.8历史环
5、境要素HistoricalenvironmenteIement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2. 0.9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CentraIizedcontinuousprotectionandutiIizationarea指空间分布相对密集的传统村落集群,通过区域统筹实现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和利用。3保护措施3. 1一般要求3.1.1 传统村落应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尊重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对于影响传统村落
6、整体风貌的建筑和环境应予以整治。3.1.2 应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完善传统村落防灾减灾设施,开展防灾减灾项目评估和建设工作;适当调控传统村落的人口数量。3.1.3 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传统村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位法定规划相关要求执行。3.1.4 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对象,分别从村落整体环境、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的民俗等方面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对象,并进行分区分类保护。3.1.5 传统村落聚集区宜划定为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进行整体保护,推动区域传统村落面貌全面改善。3. 2村落整体保护表3.1空间分区保护措施
7、空间分区保护方式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严格保护(I)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环境,保持传统村落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3)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应当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4)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8、理相关手续。(5)合理控制游客量和引导游览行为。(6)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塔桥亭阁戏台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传统建筑;5)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6)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建设控制地带控制保护(1)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2)控制建设密度,对新、改、扩建建筑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境尺度、比例上与传统风貌建筑风貌
9、协调。(3)保证原有山水格局的完整性,并通过对整体环境的水土保持,保护自然植被,加强绿化景观的建设。(4)不得建设影响传统村落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影响传统村落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环境协调区协调保护(1)应保护传统村落的山水格局,将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整治改造。(2)限制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3.3传统建筑保护传统村落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具体保护措施如表3.2的规定。表3.2传统建筑分类保护措施表建筑分类保护方式保护措施文物建筑应实施严格整体保护,禁止
10、拆除,积极予以修缮和再利用。(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整体保护,采用修缮的保护与整治方式。(2)保护修缮应遵守最低限度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其历史信息。(3)破坏的文物应按原有形式和原有材料进行维护和修复,不应改变其立面形式、平面格局、内部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历史建筑宜实施整体保护,应予以修缮、维修、改善和再利用(1)历史建筑可采用修缮、维修和改善的保护与整治方式。(2)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价值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装饰细部等具体的修缮维护要求。(3)保护规划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
11、各项建设活动提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4)历史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功能的,应保护和提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并不得危害历史建筑的安全。传统风貌建筑应实施控制性保护,可对风貌进行整治提升。(1)传统风貌建筑整治,不应改变具有地方特色传统风貌建筑的立面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细部等,可采用维修和改善的保护与整治方式。(2)传统风貌建筑外观毁损的应按原有形式进行修复,内部损坏的结构和装饰由专业人员负责修缮方案,可采用现代建筑材料代替,色彩、形式应与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其他建筑应注
12、重协调性保护,视其所处区域保护级别处理。(I)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其他建筑应采取拆除重建或拆除不建的整治方式,当采取拆除重建时,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当采取拆除不建的方式时,宜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升传统村落的宜居性。(2)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应采用保留、维修和改善的保护与整治方式。(3)新建各类建筑,应服从村落历史环境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整体需求,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传统村落的历史环境风貌致,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融合。3.4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表3.3历史环境要素保护措施名称保护措施塔桥亭阁(1)古塔:提出保护利用措施;增设消防、防雷等防灾设施;(2)古桥:定期开展古桥质量安全鉴定
13、,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修缮时维持原貌;(3)亭阁:构件等破损时及时修缮,修缮时维持原貌。井泉沟渠(1)提出分类保护措施;(2)禁止擅自填埋历史上形成具有重要价值的井泉沟渠;(3)禁止向井泉沟渠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4)禁止在井泉沟渠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壕沟寨墙(1)修缮墙体的色彩应符合村落的传统风貌特点;(2)对现存的墙体进行结构稳定性评估,结构破败的墙体,宜采用传统工艺进行加固。堤坝涵洞(1)已经破损的,进行修缮加固;(2)保护较好的,继续发挥其原有防洪泄洪功能。石阶铺地(1)村落内原有铺装形式,尽量保留;(2)新建石阶铺地不宜采用色彩饱和度与对比度高的现代
14、铺装材料;(3)选用石板、卵石、块石、条石、青砖、瓦片等或皖南地区特色乡土材料;(4)宜采用传统工艺,拼缝不宜过大,粘合材料不宜外露,铺装效果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码头驳岸(1)码头:已停用的码头,增设展示标牌,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对码头的冲蚀。尚在使用中的,进行日常养护,继续发挥航运功能。通过设立标牌,展示历史信息;(2)驳岸:维护驳岸自然岸线的格局,禁止擅自截弯取直,破坏驳岸。碑幢刻石(1)建立保护碑幢刻石数字化档案;(2)完善展示标牌,必要时可选择覆罩展示。庭院园林保持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树木复壮等措施,确保植物正常生长,保持绿地园林景观。古树名木(1)古树名木周边地面宜为自
15、然地面或采用透气铺装,不宜修筑水泥或沥青混凝土地面;(2)增设避雷设施等保护措施,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更新复壮管理,并符合QXT231-2014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和WB36T962-2017占树名木养护复壮技术规范的要求。3.5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民俗的保护表3.4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民俗的保护措施名称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I)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2)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支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3)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4)推进村落非遗工坊、非遗基地建设,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发更多特色产品,带动村民家门口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培育发展传统村落“非遗+”项目,强化创意设计,打造非遗文创、非遗美学主题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