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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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第三条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一章监督内容第四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2、;(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四)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五)区政府以及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一)行政执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研究;(四)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社会监督员参加的情形。第六条下列情形,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评估;(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评

3、估;(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四)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五)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六)其他适宜参加的情形。第二章监督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区政府法律顾问中确定社会监督员的合适人选参加相关活动,并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第八条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亮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以了解、调查有关情况,依法查阅相关文书和材料,必要时,可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第十条社会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可以向行政执法机构提出,也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4、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并将是否采纳的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向社会监督员阐明原因。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认为行政执法机构不予采纳其监督意见不正确的,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区司法局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5、行政责任;认为监督意见不能成立的,应当向社会监督员说明理由。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宴请;(四)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第十五条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或者亲属所在单位、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区司法局为政府

6、法律顾问颁发社会监督员证件,社会监督员的政府法律顾问资格终止的,社会监督员资格随之终止。第十七条社会监督员定期向区司法局报告履职情况,区司法局对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年底向区司法局书面反馈本年度邀请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四章其他第二十条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行政执法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区司法局综合活动开展情形确定按次或者参加时间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主要为交通和误餐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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