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竞价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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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国粮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自有贸易粮稻谷定向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受安徽省国粮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安徽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承担本次贸易粮稻 谷定向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 交易细则。第二条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 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批粮食为定向饲料用 粮,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全程受严格监督。本次交 易的买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饲料企业 购买。第三条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 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

2、加交易 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 委托方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 食安徽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竞价交易清 单等相关文件,并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第五条本批稻谷仅限饲料企业购买,用于饲料加工或其他工业 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仅限国内具有粮食 经营资格,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饲料企业均可报名参加交易。该批稻谷有水黄现象,具体质量以实际库存实物为准,买方需 提前赴现场看样,确定稻谷用途,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否则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负责。买方需提前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 交易中心)现场报名了解相关规定并签订承

3、诺书方可参加交易。 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饲料加工许可证明原件及 盖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单位 公章(或合同章)报到。交易客户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 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IlO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 证金1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进行确 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保 证金及结算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

4、备保障中心开户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账号:2033 4140 0101 0000 0260831第六条 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安徽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 密码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 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及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参加交 易的会员按时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http:/wwv. grainmarket, com. cn)首页,点击请登录一输 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选择相应地方储备粮交易专场进行交易。第三章交易地点

5、、时间第八条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暂不提供 现场交易服务,采取线上交易方式。第九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第十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 中心)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一2名交易代表入场 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 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二条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 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定的

6、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安徽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现 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 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 粮食竞价交易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口交货价,卖方 仓口汽车板散装交货。第十六条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及网上计算机竞价的方式 进行。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第十七条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

7、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第十八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 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 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 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 的买方。第二十二条合同自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交易 成交双方签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 中心)制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 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

8、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 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本次交易的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必须在自成交之日起5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否则视为违约。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收 到货款后,按买方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 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出库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交 货地点提货。卖方如对出库通知单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安徽省 粮食和物资储备保

9、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发 货。卖方应按出库通知单数量发货,发货完毕后,双方签订验 收确认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根 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扣除手续费及未履约部分的保证 金后向卖方拨付相应的货款。第二十五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 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 方协商议定,如无法协商,按散装交货。卖方负责把粮食装上库内 车板。第二十六条买方提货时,粮食质量以现存的质量指标为准。 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 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

10、定的 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库时,卖方应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监 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承储库点自行负担,结算按实际交割数量为准。第二十七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 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调解。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 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 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 割完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

11、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与卖方结清货款。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安徽省粮 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如买 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 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 食安徽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 交易中心)向买方按合同金额的0.8%。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从货款 或保证金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冻结,加工完 成后凭粮食行政部门出具的加工证明退还。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 结束后,凭相关手续经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12、(国家粮食 安徽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 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 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第七章违约处罚第三十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 汇至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指 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 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 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 别支付给卖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 易中心)。第三十一条 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

13、量 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 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 卖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 付给买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 心)。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 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认可 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 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 事宜,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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