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委托行政执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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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委托行政执法的意见为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监管基础,加强消防安全基层执法力度,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消防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前期乌镇镇消防安全委托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消防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消防安全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消防安全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2、执法,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切实增强我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要求,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消防安全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将部分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镇(街道)实施,建立市、镇两级规范、联动、高效的消防安全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全市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力量,实现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闭环”,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三、主要内容(一)委托主体。市消防救援大队是行

3、使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委托方。(二)受委托主体。梧桐街道、凤鸣街道、高桥街道办事处,濮院镇、屠甸镇、崇福镇、洲泉镇、大麻镇、河山镇、石门镇人民政府中符合如下条件的作为受委托方:1.拥有健全的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2.配备有行使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执法资格(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少于2名;3.拥有行使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所必须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及必要的办公经费。(三)委托权限。受委托方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按照委托执法事项范围,依法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以下权限的行政处罚:L警告;2.单位罚

4、款三万元以下(不含三万元);3.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下(不含二千元)。(四)委托执法事项范围。综合考虑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执法人数、专业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委托以下35项行政处罚事项: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2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3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4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5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6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7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8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

5、罚;9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10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11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1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13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14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15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16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17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18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

6、的行政处罚;19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20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21 .对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22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23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24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25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26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27 .对

7、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脱落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28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行政处罚;29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30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31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32 .对高层民用建筑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33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34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8、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35 .对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五)委托方式。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签订后,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六)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两年,若期满后需继续委托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七)委托方职责1.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 .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3 .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方在委托执

9、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八)受委托方职责1 .有权以委托方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 .自觉接受委托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执法的情况;3 .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名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4 .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受委托方负责。(九)其他。乌镇消防救援大队对乌镇镇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托执法可参照执行。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是提高镇(街道)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全市消防安全稳定

10、好转的重大举措。各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和办案装备等问题,于2023年3月底前与市消防救援大队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书,确保消防安全委托行政执法顺利开展。(二)规范执法程序,强化培训指导。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委托执法实施细则,提供法律文书,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案件审核,确保依法依规行政。各镇(街道)要配合市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镇(街道)消防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和业务指导,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结合区域产业特点,探索分类监管、差异化执法,结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市镇两级联动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提升消防安全基层执法力度。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镇(街道)消防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评估,确保高质量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委托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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