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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机关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使用纳入本院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类项目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制度所称工
2、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志鉴编纂、评审、咨询、出版印刷、商业保险、资产租赁、车辆租赁、数字资源、物业管理、资产评估、招标代理、审计、设计、监理等服务。第四条本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相关规定实行政
3、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必须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不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二)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活动。第八条所有采购项目(含追加预算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纳入本院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
4、划后方可实施。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九条院机关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院机关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室所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院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成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领导本院采购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政府采购重要事项;(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采购工作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策部署;(三)审定本院年度采购方案、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四)根据本院年度采购预算审议年度采购项目;(五)审定本院直接推荐的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六)研究决定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
5、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院办公室主任兼任采购办主任,机关纪委书记、院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采购办内设采购组和监督组,办公室主任兼任采购组组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采购组副组长,各部室所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院机关纪委书记任监督组组长,其他机关纪委委员为组员。机关日常采购工作由采购办组织实施,涉及相关部室所的,相关部室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全程参与,机关纪委实行全程交叉监督。第十一条采购办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二)与采购需求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本院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落实政府采购的具体方案(包
6、括但不限于拟定采购文件、提出采购建议等),按规定报采购领导小组审定;(三)参与采购需求评审,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协调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参加招标会议;(四)负责统筹、初审、汇总本院项目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申报工作;(五)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与考察;(六)负责提出本院推荐的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建议名单;(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采购信息发布、接受投标报名、考察投标单位、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等;(八)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活动质疑、投诉;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九)组织指导
7、采购项目合同书的拟订、评审(包括合法性审核)、修改、签订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十)负责所有采购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十一)负责电子卖场平台的管理;(十二)负责采购项目实施及后期使用情况的检查回访工作;(十三)协助处理相关合同的法律纠纷;(十四)完成本院负责人或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报批项目资金保障情况提出意见;(二)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费用支付方式的合规性;(三)根据采购项目验收单或审核报告支付价款;(四)组织对项目跟踪审计、相关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五)完成本院负责人或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纪检部门的主要职
8、责:(一)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采购工作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二)督促采购办和项目申请部门按采购项目年度计划完成采购工作;(三)监督采购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与考察;(四)联合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检查;(五)受理采购投诉,并将结果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六)完成本院负责人或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各部室所是院政府采购的需求和申请部门,在项目策划、项目申报、项目执行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负有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针对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的采购项目,邀请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项目可行性、技术方案等论证;(二)向采购办申报年度采购预算,根
9、据预算批复,执行采购计划;(三)负责因特殊需要必须采购的预算外项目所需资金追加、立项审批等相关前期工作;(四)负责采购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项目技术参数,确定项目名称、数量、商品的规格、性能、技术指标及参数、服务需求、采购工作完成时限、投标单位资质等,协助做好工程项目的报建、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确定报批等工作,并提前向采购办提交采购计划;(五)配合采购办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六)参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会签等有关工作;(七)参与项目合同验收和评价工作。(八)完成本院负责人或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第十五条采购预算应依照财政部门印发的预算编制依据,严
10、格执行本院预算编制、调整、审核程序。部门采购预算是本院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和政府下拨的经费,由采购办组织有采购需求的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第十六条需求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逐项列明品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是否进口产品、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其中,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二)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单独填报,并提供相关依据、论证和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本院采购项目,坚持“有预算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应当按本院规定程序申报计划、立项和审批,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未纳入本院年初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
11、项目,一般不得采购。确需采购的,由需求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向财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再根据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九条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第二十条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按照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第四章立项
12、申请及审批第二十一条立项申请(一)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2 .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 .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二)需求部门执行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批后,在采购计划执行时间内将采购申请表及详细的采购需求提交采购办,由采购办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批(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按当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采
13、购办汇总,由采购办按规定集中批量采购;(二)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采购办按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及项目需求部门有论证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办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方案论证;需求明确、规格标准统一、价格透明、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论证。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年初项目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完成立项审批。第二十四条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提高审批效率。第五章采购方式确定及审批第二十五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两类。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1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非公开招标,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15、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相同条件的最低报价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过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评标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6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7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8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9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