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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等级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分级、等级指标体系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不包括自然形成的农产品集贸市场以及设置有农产品销售区域的超市、社区菜店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17202008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2、蝇类GB/T27773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蟾GB/T336592017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T38738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农贸市场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agriculturalproductscentralizedtradingmarket以食用农产品现货批发及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注:可简称为农产品市场。来源:GB
3、/T217202008,定义3.1,有改动3.2市场开办者marketorganizersofagriculturalproducts负责农产品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注:日常也称市场管理者、市场举办方等。来源:GB/T336592017,定义3.2,有改动3.3入场销售者sellersofagriculturalproductstradingmarket向市场开办者承租场地、进行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注:日常也称经营者、商户等。来源:GB/T336592017,定义3.3,有改动4分类分级4.1 分类按照销售规模及业态特点,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分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
4、品零售市场。注1:农产品批发市场可简称为农批市场,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俗称为农贸市场。注2: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件中“市场”指农产品市场,包含农批市场及农贸市场。4.2 分级根据市场的软硬件质量水平,农产品市场分为等级市场和无等级市场。等级市场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AAA级市场、AA级市场和A级市场。划分农产品市场等级的要求见第6章。5等级指标体系5.1 概述5.1.1 等级市场的等级高低,由等级指标体系来综合衡量。等级指标体系由7项一级指标组成:a)场所场地;b)设施设备;c)人员责任;d)市场综合管理;e)环境卫生管理;f)食品安全管理;g)信息化及追溯管理。5.1.2 每个一级指标包含相
5、应的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详情见5.25.8。5.2 场所场地5.2.1建筑5.2.1.1市场建设于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5. 2.1.2市场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5.2, 1.3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实行“人车分流”;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3米。5.3, 1.4市场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5.2.1.5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米,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次要通道不小于2米。5.2.2装修5.2.2.1正门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入口处宜设有平面示意图、指引标识、导购图、信息栏、宣传
6、栏、公示栏等。5.2,2.2市场内各类标识、店铺招牌等统一风格、美观、无污损。5.2.2.3地面按照防滑、易清扫等原则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槽)沟适度倾斜。5.2.2.4内墙面、立柱贴墙砖或刷抛光漆,高度宜不低于1.8米。5.2.2.5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等隐蔽设置,无明管、飞线。5.2.3分区5.2.3.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相对集中,分区标志清晰,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5.2,3.2单独设有农户蔬菜自产自销区,区内的装修、风格与其他分区一致。5.2.3.3经营腌腊制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熟食卤品的设专柜或专间;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
7、柜台或专间距离厕所、垃圾房等有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5.2.3.4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不与其它熟食档相邻相对,区域之间有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5.2.4停车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5.3设施设备5.3.1卫生设施5.3.1.1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收集点,收集点不得露天设置,应防水防晒;配备足够、完好的加盖垃圾桶。5.3.1.2水产品、生鲜肉类、活畜活禽等易产生腐臭气味的交易区设置冲洗设施;水产摊位前设置带格栅的盖板沟。5.3.2给排水设施5.3.2.1经营用水接驳城市自
8、来水管网,一户一表,保证水压、水量;水产品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5.3.2.2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污水排放系统,污水经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渠道;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5.3.3供电设施5.3.3.1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并设置断路器。5.3.3.2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5.3.3.3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符合GB50034的要求,柜台配置统一美观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通道配备节能照明灯。5.3.4消防设施5.3.4.1配
9、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GB50016、GB5097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5.3.4.2交易区内设置有明显醒目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应急疏散等标识,设有安全通道。5.3.4.3宜禁止使用明火;若使用液化气或管道气的,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质量证明等。5.3.5通风设施市场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施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符合环保要求。5.3.6经营设施5.3.6.1摊位柜台按照不同大类商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5.3.6.2统一设计制作摊位柜台的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展示装
10、置。5.3.6.3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配备冰台,经营冷鲜肉、冷鲜禽配备冷藏柜,熟食、卤品、豆制品等销售配备冷藏设施。5.3.7检测设施市场内宜设配置齐全、能满足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食品安全检测室,具备完善的相关制度并正常运行。5.4人员责任5.4.1市场开办者责任5.4.1.1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并在经营场地明显处公示。5.4.1.2有健全的市场管理内设机构,设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必须的人力、物力。5.4.1.3公开市场管理负责人和市场管理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5.4.1.4市场开办者公开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5.4.1.5市场
11、开办者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5.4.1.6市场开办者制定并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不合格商品退市、食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维权、信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卫生、市场公示等制度;有关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5.4.1.7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包括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责任条款,诚信经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商品质量承诺等内容。5.4.1.8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经营者名称或者姓
12、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5.4.1.9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落实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要求以及亮证亮照情况、经营环境及入场商品、食品质量、畜禽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且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5.4.2入场销售者责任5.4.2.1入场销售者备齐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并在经营场地明显处公示。5.4.2.2入场销售者不非法转让证照,不擅自改变摊位用途。5.4.2.3入场销售者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
13、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5.4.2.4入场销售者使用依法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不破坏铅签封;在交易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5.4.2.5入场销售者经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且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经营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不经营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5.4.2.6明码标价,包装类商品标价签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
14、要求的,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5.5市场综合管理5.5.1日常管理5.5.1.1提倡文明服务,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等突出问题,无懒散现象。5.5.1.2市场无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无乱扔杂物、抛物、无随地吐痰、无损坏公共设施、无不文明养宠等现象。5.5.1.3市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测评等工作。5.5.1.4在市场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1处与标准化等级市场相关的公益广告,宣传方式包括并不限于横幅、标语、上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5.5.2诚信经营和信用管理5.5.2.1市场开办者建立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倡导入场销售者诚信经营。5.
15、5.2.2市场开办者落实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送检等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在市场内明显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进行周期检定。5.5.2.3市场开办者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安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5.5.2.4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不发生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不欺骗消费者,不出现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串通操纵商品价格等行为,不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交易条件等行为。5.5.3消费维权管理5.5.3.1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醒目位置公开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5.5,3.2市场开办者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投诉处理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两年。5.5.3.3市场开办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并配备消费纠纷调解处理专(兼)职人员,及时受理和处理市场内各种消费纠纷;投诉举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5.5.4消防安全管理5.5.4.1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相应安全承诺书。5.5,4.2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