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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有效地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鼓励多出成果、人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通道。深入推进全区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使我区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可量化、可定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
2、(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农业系列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初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初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农艺(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助理农经)师。第三条农业系列涉及的专业范围:(一)农学专业。包括作物学(作物遗传育种和栽培、研发与推广应用、生产加工、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等);园艺学(果树、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以及相关特色经济作物的育种与栽培等);土壤学(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推广与管理、土肥分析与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农田建设和旱作节水等);农业环境保护(农村能源和生态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测等);植物
3、保护(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与防治、植物检疫监督等);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应用推广、教育培训、质量鉴定、安全监理、检测维修等)。(二)畜牧专业。包括畜、禽、水产和其它动物的育种、繁育、饲养管理与品种改良,草原生态建设与监测,饲草、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和资源开发利用、质量监督检验,草原植保与监理,畜产品贮藏与加工,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生态养护等。(三)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治疗、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兽药和农药研制、开发和监督管理及推广应用、兽药和饲料和农药生产与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四)农经专业。包括从事农村财会与审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4、、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金融保险、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区划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第四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援藏专业人才、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的评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评审标准。第五条农业系列初级职称不得破格申报及评审。农业经济专业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执行全区统一政策。第六条转评本系列初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本系列职称业务考试有效成绩等基本条件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
5、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七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第八条各级农业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度的10月进行,截止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九条农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四)具备正
6、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第十条其他条件(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每有1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首次资格认定,工作不满1年,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1年未完成有关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三)考试考察要求。申报评审初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和业务考试,考试合格
7、者方可按评审标准申报评审。第H一条参加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评审助理级农艺、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师、助理农业经济师(即初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本专业硕士学历,经考察或考核合格,予以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县(区)、乡(镇)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本专业本科学历,经考察、考核合格后,予以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且符合相应学历资历条件,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二)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予以确定技术员(以下简称“员级”)职称;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予以确定技术员(以下简称“员
8、级”)职称。(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或考核合格,予以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或考核合格,予以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经考察或考核合格,予以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六)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首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初级职称(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二)政治、业务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
9、三)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标或公需科目考试不合格者;(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五)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六)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七)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八)长期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九)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三条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10、一)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的农牧业生产,制定本专业的工作计划。(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够宣传组织群众,落实推广先进技术措施并进行一般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能参与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能在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有关技术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四条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二)任现职以来近2年专业技术人
11、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三)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四)考试(政治、业务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第十五条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1份;(二)委托评审函1份(开具至各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三)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加盖公章)和电
12、子版1份;(四)用人单位业绩公示证明1份;(五)公示结果情况报告1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意见表和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表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提供公示结果报告,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第十六条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装订、审核要求。(一)申报时间: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年度评审,具体时间按照区农业农村厅下发的通知要求按时上报。(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材料中提供的复
13、印件,需用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一)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二)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材料,均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三)本评审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
14、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指由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五)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1.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论文、成果等;2 .发表在内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论文、培训教材或图册;3 .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4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第十八条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一经查实,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第十九条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按照藏人社发2019)92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标准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标准为准。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