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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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第三条为节约

2、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

3、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第六条兼职教师岗位职责承担专业课教学和实训指导任务;承担实践性强的专业课教学任务;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整合校外教学资源,为开展实训实习

4、提供帮助;研究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主持或参与专业建设规划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和教学资源库建设。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制定计划每年6月和12月,教学部按照课程设置与教学任务,制订报送下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经教务处与组织人事审核后,报党委会研究审定。聘期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中间不间隔,学期内一般不允许再次提交聘用计划申请。第八条人员选聘与资格初审学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推荐,特殊情况也可从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中选聘,由专业教学部按照聘用计划,结合聘用条件公开选聘(试讲、专业测试),并进行资格初审。学

5、校要建立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遴选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第九条审批聘用人员所属教学部填写威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提供审批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经教务处(负责审核兼职教师的任教情况)、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第十条签订协议聘用人员所属教学部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学校进行鉴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教学部与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的工作协议,协议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四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应遵守

6、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教书育人,积极参加各专业教学部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和教研活动,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二条教学部负责做好兼职教师的职业理念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负责做好兼职教师的工作纪律与授课过程监管。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督促指导教学部做好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管理及业务考核,加强过程督导,严格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和任教评价作为发放课时费及与其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考核结果与兼职教师工作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十四条各专业教学部与兼职教师中任何一方要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对履行协议的善后

7、事宜做出妥善处理。因兼职教师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的,可随时终止聘用协议。第五章工作报酬第十五条兼职教师承担校内授课任务,工作报酬以课时费形式按月结算。教学部于下月初(一般10日前)根据兼职教师实际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统计教学工作量与课时费总数,经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核定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规定发放课时费。课时费标准(含税):初级职称(高级工职业资格)100元/课时,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115元/课时,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25元/课时,正高级职称(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135元/课时。兼职教师属企业管理岗位人员或企业培训师的,课时费按行政职务级别(初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级别标准执行。兼职教师有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又兼任企业行政职务的,参照较高级别标准执行课时费。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课因任课教师不足需要外聘教师时,以代课形式聘用,课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制发的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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