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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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

2、必须身体健康。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

3、)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第十四条执

4、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O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

5、要求,并长期有效。2 .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3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4 .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5 .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6 .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7 .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8 .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9 .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6、。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1 .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2 .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3 .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

7、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6 .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 .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9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1 O.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

8、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2 .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O.5欧。3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O欧。4 .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OO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O欧。5 .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O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O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O欧。6 .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

9、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O欧。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O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O欧。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O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

10、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35kV变电所的3-1O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其他31O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第三十八条

11、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1 .3-1O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2 .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3 .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4 .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1 .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2 .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3 .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表21工业建筑物的防

12、雷接地电阻值建筑物I防直击雷的冲击I防感应雷的I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类别I接地电阻(Q)I接地电阻(Q)I接地电阻(Q)第一类I10I0I0第二类I0I0I0第三类IW3OII3O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其他防雷措施1 .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O欧。2 .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3 .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13、的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原有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第四十三条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第四十四条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第六节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第四十五条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第四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

14、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第四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第四十八条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第四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表22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序号名称电压等级周期交流耐压耐压时间泄漏电流附注(kV)(kV)(min)(mA)1绝缘棒(6-10)/35每年一次44/三倍线电压52绝缘档板(6-10)/35每年一次30/8053绝缘罩35每年一次8054绝缘夹钳35及以下每年一次三倍线电压55高压试电笔(610)

15、35每半年一次40/1055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6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8/2.51(9)(2.5)7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半年一次1517.58核相器电阻管6/10每半年一次6/101(1.7-2.4)/1.4-1.7)9绝缘绳高压每半年一次105/0.5米5第七节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第五十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第五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第五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第五十三条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第五十四条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节电气防火第五十九条电气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第十节安全标志第六十条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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