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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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和国际性,根据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第三条本市鼓励

2、社会团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1、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新需求、新趋势,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2、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3、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化标准工作,培育和指导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五条制(修)订并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制(修)订、定期复审

3、和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要,制定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团体标准。第七条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益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社会团体应在复审周期届满前进行复审,复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及时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

4、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五)社会团体也可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团体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第九条团体标准编号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的规则执行,即: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具体如下:T/XXXXXX-XXXX标准发布年代号I标准流水号1社会团体代号表示团体标准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

5、写字母或者大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第三章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应当公开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第十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发展,形成团体标准社会共治氛围,鼓励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除公开第十条要求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公开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名单,并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技术指标。第十二条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

6、体标准的,发布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在平台上提交并公开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自我声明公开承诺;2、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3、团体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4、承诺执行标准的组织名单;5、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6、与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水平对比情况;7、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实施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由本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文本中应当印有首期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执行团体标准的行为负责。企业采用已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应当在

7、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但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行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用的,可以在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等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本市可以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五章团体标准的监督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

8、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对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九条鼓励消费者、第三方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团体标准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或者团体标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二十条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社会团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9、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国家和本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处理。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等行为的,不再接受该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在本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团体标准封面格式附件2: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附件3: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附件4: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

10、企业名单表附件1团体标准封面格式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编号代怦的团体标准与号标准名称标准英文译名XXXX-XX_XX发布XXXXxxxx实施社会团体全称发布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本组织(单位)所提交的以下团体标准:现已组织审定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由我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批准发布,本标准从XXXX年XX月XX日起正式执行。本组织(单位)所提交的标准内容及其材料真实有效。该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并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本组织(单位)对其标准登记中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指标和

11、要求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标准已有成员组织(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单位盖章)-X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本组织(单位)(全称)所提交的团体标准(名称)业已组织审定并批准发布,现自我声明公开如下指标与要求内容。1.本(产品/服务/管理)标准中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如下:O2.本(产品/服务/管理)标准中除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外所制订的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其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宣传物以及对外服务或管理中所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等。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其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项目名称量化指标或性能指标或服务、管理特性所对应的数值或要求本标准中相应指标或要求引用参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需要公开声明的相应说明或注释注: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单位(盖章):年月日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表标准名称:序号承诺执行的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印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注: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盖章页标准名称:1号盖聿处2号JL聿处3号盖章处4号盖聿处5号JL章处6号JL章处7号盖章处8号乂聿处9号盖章处10号盖章处11号JL章处12号盖章处本盖章附页共()页,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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