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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风险排查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动态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奖励(不包括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条术语及定义(一)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二)安全风险点安全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
2、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三)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以下方面:*.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在风险分析过程中识别出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安全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所有员工均有权报告
3、,包括对非本岗位存在或负责治理的安全隐患;对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重大隐患及长期未得到整改的问题隐患进行举报。(四)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一)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判定、真实性核实、整改任务分配、整改闭环及奖励兑现等工作,成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环保办公室、各车间主任。(二)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上报的隐
4、患线索进行评审,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罚建议,编制隐患排查奖惩方案,经安全生产隐患判定评估工作组审批后报送兑现奖惩。第三章隐患排查整治奖励工作程序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基层及一线员工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潜在安全风险(包括有效制止“三违”行为,不包括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可通过公司举报投诉邮箱、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受理方式为第七条举报应说明隐患问题所在单位、部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行为人姓名等。第八条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部门。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判
5、定评估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报告举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受理人应对收集的隐患进行书面登记,详实填写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举报记录表。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及非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向报告或举报人说明。第十条隐患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采用现场勘查或其他可靠方式核实隐患的真实性,经核实属实的,由受理人员将隐患信息转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在*日内以电话、书信等方式将整改情况告知举报人。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自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员工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或解决安全方面问题且效果明显的,可主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举报记录表,经核实后予以奖励。第四章举报奖励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排查奖金由公司
6、安全生产总费用支出。第十三条为促进公司良好的安全发展形势,更好呈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效果,激发员工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司每年从赢利中支出*万元奖励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车间、班组和员工。第十四条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公司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核实判定为一般隐患的,奖励*元至*元。(二)核实判定为其他类型(其他风险、作风问题、违规违章行为、良好的安全建议),根据贡献程度奖励*-*元。(三)核实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元。(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
7、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五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规定的奖励:(一)正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二)部门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三)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四)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有较大差异的。(五)举报未提供具体证据的。(六)安全环保办公室已调查处理的。(七)重复举报的。(八)在上报的排查隐患中,如本应属于岗位职责范围的本职工作未履职,且作为隐患上报申请奖励的,不予奖励。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被举报部门或人员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