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第三条“质量工程”主要包括以下规划建设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简称“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在线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
2、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协同育人平台、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等。第四条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第二章管理职责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研究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事项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质量工程”的统筹、指导与规划建设,制定实施方案。(二)完善“质量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三)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四)制订
3、“质量工程”项目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方案。(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六)编制“质量工程”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上级及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统筹、指导与规划学院(部)“质量工程”项目相关工作,总体规划与设计本单位的项目建设目标与行动方案。(二)制订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办法,完善标段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各项制度。(三)根据学校“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遴选、推荐申报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时向教务处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
4、真实性负责。(四)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五)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进度与质量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二)组织项目建设,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五)宣传、展示项
5、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六)每学年6月底,向各自所在的项目建设单位(二级学院、部)提交年度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培育的基础上,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推荐申报。第九条“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取教学单位统一提交材料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二)各教学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三)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申报书;(四)教学单位在组织遴选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推荐申报项目;(五)教务处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
6、进行评审,必要时项目负责人须在评审会中进行答辩提出初步的立项方案;(六)教务处将初步的立项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七)教务处对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的立项方案进行公示;(八)完成公示后,教务处负责进行校级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第十条校级项目申报条件为:(一)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要求,或对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特别优秀的助教也可申报),有较高的热情、充沛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质量工程”项目的研究与实践中;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
7、,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教改项目参与人一般不少于3人,其他项目参与人一般不少于5人。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凡批准立项的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开题论证。开题论证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专家不少于5人)进行鉴定,项目组派出专人负责记录,邀请教务处相关人员监管,项目负责人运用幻灯片进行汇报,专家提问、讨论并形成开题论证意见。通过开题论证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书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强化过程管理,采取不定期随机检查和中期检查考核制度。中期检查考核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表,学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
8、况等进行检查与评定。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回顾L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 .项目进展和取得的成绩(尽量附上成果复印件);3 .项目调整情况;4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5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6 .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7 .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二)计划1 .下一年度详细工作计划;2 .经费使用计划。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教务处将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学校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并终止拨付经费。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书面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国家级、省级项
9、目还需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第五章结项与验收第十四条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申报书、验收申请书(或验收登记表、结题鉴定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必要时项目负责人须在评审会中进行汇报答辩。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成果需标注项目来源;(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项。
10、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十八条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将发文撤消该项目,追缴项目建设所拨付的经费,并规定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第十九条学校适时对“质量
11、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将已结项项目的所有材料存档备查。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个别项目3年),建设期内不能完成的,最多可申请延期1年。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院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其中,5%为项目的管理费及评审经费,95%为项目建设经费。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经费分三期划拨报销。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立项后划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4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划拨;第三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25%,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划拨。第二十五条教学改革与研究是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单位应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经费,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开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