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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医院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修订本制度。二、医师未经医院有关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三、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处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处分管同志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夜间、节假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总值班行使医务处的职责,联
2、系科主任安排会诊;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处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四、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处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处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五、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六、外出会诊邀请,除紧急会诊或特殊会诊外,原则上周一至周五不予外派。七、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处汇报;医务处应当
3、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确有转入我院继续治疗的需要,会诊医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医务处汇报(会诊医师非科主任者,需同时向科主任报告),医务处在医院相关科室准备妥当的情况下,才能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病人家属,建议其将病人安全转至我院继续诊治。十、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并将填写完整的会诊单复印件交医务处存档,保存期限1年。十一、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
4、师合理报酬;在国定假日完成的会诊任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十二、医务处需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需及时通报给医院纪检部门,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十三、科室存在不能配合医院完成规定的医疗指令性工作的,当月不宜安排医师外出会诊:1)不配合急诊科安排符合相关资质的医师出诊的科室;2)无法完成科内医疗任务的科室;3)不配合院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处置医疗纠纷的科室。十四、本科室医疗任务繁忙或有重大医疗纠纷尚未解决的,原则上不宜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十五、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者的处罚如下:1)其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医院不负任何责任;2)其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并在院内及科内进行通报;3)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1-6个月不等,并扣发厂6个月的奖金;4)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事处按旷工给予考核;5)在会诊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医院药剂、医技、护理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