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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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H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严格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行为,及时查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运行不规范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健全数字化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发展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科技管理为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落实车辆运行各项安全

2、防范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运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促进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管,加强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对车辆的动态运行监管,实现三个“明显”(即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的目标。三工作措施(一)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好、用好监控平台系统,对违反动态

3、监管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落实处罚处理措施。道路运输企业可选择自建、联合建设、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日常车辆动态监控,但无论选择何种监控形式,企业均为动态监控责任主体。企业职责:1、建立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和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并传送真实、准确的实时数据,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检查。(2)道路运输企业应选择经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公告的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为本企业提供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服务,优先选择卫星定位数据准确、上传稳定、服务及时、规模较大且在本地有办公场所和充足服务人员的卫星定位平台

4、服务运营商,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使用一个监控平台。(3)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对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监控平台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确保提供的智能视频装置和监控平台安全、稳定运行。(4)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制定车载终端及企业监控平台的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与企业所属车辆数量相适应的专职监控人员,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监控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履行监控主体责任。企业在安排车辆运输任务前,应当通过企业监控平台检查车辆定位终端在线情况,车辆终端设备

5、不在线的,不得安排该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5)道路运输企业须根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动态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报警指标,以及核定运行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提醒驾驶人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接打电话、抽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存档。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6)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

6、营者,可以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接受“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安全运营管理,并协助做好与省联网联控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也可以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和自行监控或委托第三方监控,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2 .严格按规定足额配置动态监控人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载货车的普货运输企业自行开展动态监控的,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

7、格后上岗。3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将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评估监控人员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平台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情况、平台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强化培训教育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动态监控岗位。第三方监控的职责:1.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服务,并签订监控服务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第三方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提供的车辆动态进行实时报警和分析研判,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化服务。2 .第三方监控服务商要严格按规定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

8、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3 .第三方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同时反馈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对于第三方监控报告的车辆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4 .鼓励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与第三方监控平台服务运营商相分离。为保证卫星定位数据真实、有效、准确,鼓励道路运输企业不向同一企业或组织既购买卫星定位服务又购买第三方监控服务。若发现伪造、篡改、车辆虚假在线数据、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予以处罚。鼓励行业协会、保险企业、通信运营商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监控和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探索实施多方参与的安全共治新模式。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职责:1 .道路运输企业委托运营服务商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设备设施、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并督促其履行相关职责。2 .做好动态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配合道路运输企业定期检查监控平台和智能卫星定位视频装置使用情况,对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无法有效触发报警、报警信息无法有效上传、上传报警信息不合格等问题及时进行解决。3 .做好动态监控数据质量维护,及时排查误报数据、错误数据、异常数据等以及报警量较高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保障

10、动态监控数据准确上传。4 .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所属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与车牌号保持匹配;应当配合行业监管平台根据报警信息及时、有效调取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5 .道路运输企业在更换服务商时,应当义务配合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系统转网,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技术壁垒,限制和阻碍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和变更服务商;6 .禁止随意调整监控平台和智能卫星定位视频装置参数设置;不得篡改、删除、清洗车辆动态数据以及人为造假、非法倒卖、泄露动态数据。7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应当按照规定向行业监管平台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入行业监管平台。(二)加强监督检查1.按照道路运

11、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1)制度建设情况: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3)车辆实时监控情况: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车辆在线情况、超速车辆及处理情况、疲劳驾驶车辆及处理情况,企业落实交通违法处理率不得低于90%。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落实属地

12、监管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上传车辆动态数据,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入网、上线率应达到100%。对车辆入网率、上线率未达到100%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持续整改不到位等情节严重、且存在逃避监管等主观违法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九十六条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4)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平台查岗响应等情况。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予以处罚。(5)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

13、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2 .委托第三方监控的,重点检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企业与第三方监控单位合同签订情况;企业是否及时处理第三方监控单位报告的车辆、驾驶员异常线索,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3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两客一危”车辆停运报备机制,企业每月月底上报下月报停车辆信息,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周未上线且未报备的车辆,将纳入阜阳市重点监管车辆名单,企业要核查清车辆未上线原因及车辆状况,涉及违规的及时按制度查纠、处罚,严禁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运输活动。4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

14、手续和开展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时,核查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是否在联网联控平台能正常显示、实现有效监控。5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动态监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暂停增加经营范围、暂停新增运力和车辆变更业务、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招投标;对被省、部级通报、考核不合格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平台,已接入该平台的车辆应当及时转网到监督检查合格的平台。6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通报相关信息,形成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四、附则(一)本意见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本意见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二)城市公交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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