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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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人民至上”服务理念和“放管服”要求,加快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深化我省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简称“市际班线”)公交化运营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根据山东省道路客运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管理创新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应用为引领,完善市际道路

2、客运班线公交化经营手续,规范线路、车辆、场站、人员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健全保障体系,规范企业经营,提升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更便捷、更安全、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二、市际班线公交化运营备案制度(一)市际班线经营者拟对市际班线开展公交化运营的,应当向班线许可机关申请备案。开展公交化运营的市际班线原则上属于毗邻市之间、且单程不超过150公里。(二)备案时,经营者应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与班线许可机关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1、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班次间隔时间、线路运营权期限等;2、运营服务标准;3、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4、执行的票制、

3、票价;5、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6、履约担保;7、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8、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9、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10、违约责任;11、争议调解方式;12、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3、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三)受理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备案申请的班线许可机关应征求目的地班线许可机关意见,目的地班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应采取公车公营的经营模式,鼓励线路起讫地双方相关企业联合成立线路公司独立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四)运营车辆应取得具有“班线公交”标识的班

4、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2、附件3)。(五)运营过程中,运营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起讫场站、途径站点、首末班时间等运营信息的,应报线路许可机关备案,重新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及时更新或者撤销有关标志信息。(六)因市政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途经线路和站点的,运营企业应报请线路许可机关合理确定临时变更线路和站点,并提前在站点和车辆上张贴公告;必要时,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三、线路管理(七)合理制定票制票价。票制票价可以采用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原则上票价要低于原来市际班线的票价,并且上下行票价保持一致。(八)科学制定发车班次。公交化运营的市际班线应根据当地群众出行习惯和季

5、节合理制定首末班车发车时间,首班车发车时间不宜晚于7:00,末班车发车时间不宜早于17:00。应根据客流量制定运营班次计划,宜保证20-30分钟一个班次,发车间隔小于30分钟的线路应标注首末班时刻和班次间隔,发车间隔超过30分钟的线路应标注班次时刻。四、车辆管理(九)采用营运客车车型的车辆应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取得道路运输证,采用公交车型的车辆无需取得道路运输证。(十)同一公交化运营的市际班线可配置不同车型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十一)车辆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放置客运线路标志牌。车厢内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张贴线路运行

6、图、票价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以及包含企业、车辆、线路等信息的二维码。(十二)车辆应配备投币箱、刷卡机,并安装使用支持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银联卡等多种支付方式的设备;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和用于识别乘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安装使用语音报站和信息提示系统;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规定与运营企业及行业管理系统连接,保证其正常运行。五、场站管理(十三)首末站应结合等级客运站设置,配备候车、卫生、管理等场所和设施。应按期巡查、维保,重要场所应采用视频监控,并建立场站设施巡查维护信息更新制度和管理系统。可设立城际公交乘车专用候车区和专用通道,简化乘客出行手续,方便乘车。(十四

7、)中途站站牌应标明本站名称及汉语拼音、线路编号、首末站、中途站、首末班时间、票价票制及行驶方向,列出高峰、平峰时线路发车间隔或线路时刻表;应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宜标明与其他主要交通工具的换乘标志。(十五)站点设置要与其他班线或者城市公交线路衔接,有条件的可与轨道交通、高铁专线、机场专线衔接。六、人员管理(十六)驾驶员需持有有效的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十七)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服务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做好监督管理,提高其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十八)运营企业应做好驾驶员的培养和管理,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疏导,发挥工会等组织作用关心关爱一线从业人员,增强其向心

8、力、凝聚力。七、运营服务(十九)运营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票价信息,满足乘客采用网络、刷卡、投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购票的需求,并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凭证。(二十)应按规定接入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鼓励提供电子发票服务,逐步推进与公共交通实现“一卡通行”。(二十一)运营过程中,车辆的运行速度应满足设立站席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kmh,不设站席车辆最高时速不超过100km/h的要求,并提供语音播报。(二十二)运营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或企业临时调配的应急车辆。(二十三)鼓励运营企业利用

9、移动终端APP、电子屏幕、网站、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即时发布站点线路、班次和首末班时间、车站名称、票价、到站时间等信息,实时更新信息,并将运营信息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查询系统,做到信息统一化、公开化。(二十四)运营企业应优化班线评价方式,利用服务监督电话、网站、网络平台小程序等信息化技术定期对乘客进行满意度调查,畅通评价及投诉渠道。八、安全管理(二十五)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和当地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车辆和从业人员运营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二十六)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防护隔离设施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

10、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二十七)运营企业应强化日常巡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二十八)加强人员安检。乘客乘车时需进行安检,中途站需使用便携式安检设备进行安检;二类及以上班线实行实名购票和查验;在市际班线起讫场站和营运车辆等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乘客乘车禁止携带物品;对拒绝接受安检或者携带违禁品的乘客,从业人员有权制止其乘车。(二十九)加强车辆安检。运营企业应对线路以及车辆进行安全评估;车辆应于每天首次进站发班时向场站提交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并按照规定配置安全人员和设施设备或通过委托公交场站管理等方式,落实车辆安全监管和乘客行李安全检查。(三十)运营

11、企业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预防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九、保障措施(三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线路服务质量和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搭建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建立约束机制,监督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达到经营服务协议的要求和标准;建立线路运营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满意度调查结果。(三十二)运营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和处理机制,及时核查处理和反馈投诉信息;同时鼓励运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为乘客提供实时服务质量评价和投诉处理信息查询服务。(三十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道路客运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依托大数

12、据系统,利用好道路运政、联网联控、包车客运、ETC通行等数据资源,综合分析历史执法数据和道路客运打非治违工作台账,积极开展精准摸排和精准执法。进一步畅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动员市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通过网站、公众号、官方微博、媒体等广泛渠道,开展警示曝光,通过典型违法案例“以案说法”。(三十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于公交化运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等减少的经营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等情况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十、其他(三十五)已实行公交化运营的市际班线,在经营期限内可按原模式运营,经营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本意见执行。(三十六)省际和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参照本意见执行。(三十七)按照公交线路审批的市际班线,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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