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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对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
2、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第四条区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实行各镇人民政府年度自查和区政府组织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
3、方面情况。第六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区级政府对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
4、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第九条考核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镇人民政府通报,并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三章期中检查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第十一条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镇人民
5、政府通报,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第四章期末考核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区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第十三条考核部门根据期中检查镇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区政府。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镇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会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第十五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镇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辖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