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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第1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自动化专业部门应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及时准确。第2条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第3条为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稳定运行,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应设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应用软件管理员,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系统管理、网络管理和相应的软件维护、数据备份和故障处理。第4条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和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变电所自动化系统运
2、行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运行管理范围、职责和界面,制订运行值班、机房管理、设备与功能停复役管理、软件管理、缺陷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网络管理、设备检修等制度。第5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运行记录、信息核对、故障处理等工作。第6条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人员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设备与功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定期对专用电源等辅助设备进行维护,定期对UPS电池进行充放电。第7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值班调度员;如影响上级调度
3、信息,应及时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第8条发电厂、变电所专职(责)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按照调度管辖关系上报相关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第9条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专职(责)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在处理自动化系统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第10条对运行中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或数据库等作重大修改
4、,均应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和上级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技术改进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及时维护运行系统的相关信息。第11条一次设备检修中凡涉及到二次回路的工作,对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及功能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当一次设备检修涉及到调度自动化信息时,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应作好信息核对与应急处理工作。第12条各级调度自动化和发电厂、变电所自动化管理部门应备有下列资料,资料应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每月做好运行统计和分析:1 .自动化系统结构图与设备台帐。2 .自动化系统软件模块结构图和数据流程图。3 .网络设备结构图与配置资料、网络布线图。4 .自动化系统电源系统图。5 .有关自动化系统工程的竣工资料。6 .自动化系统的设计手册、功能手册、用户手册等技术资料。7 .自动化系统的维护手册、应急预案等技术资料。8 .值班运行日志。9 .自动化系统的故障、缺陷、检修记录。10 .运行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