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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二)、煤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三
2、)、煤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二、火工品存储管理1、守库人员、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2、守库人员、保管员进入库区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公司保管员负责签字验收,及时入库。4、严格按照库房核定的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5、专库专存,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6、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帐、卡、物三相符。三、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
3、,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米。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6、库区必须设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
4、物相符;(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6)严格执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四、爆破材料装卸1、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震动、撞击、坠落;2、装卸期间严禁抽烟、打火和携带发火物品;3、严禁雷管、炸药同车运输,同时装卸。五、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2、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3、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4
5、、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5、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6、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7、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六、火工品运输管理1、购买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须持有县公安机关发给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押运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行驶路线按照公安机关规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停留。2、爆破施工单位从库房领取火工品后,雷管
6、必须装箱上锁,炸药必须装如炸药袋由放炮员运送,组织专人护送至工作面。雷管、炸药分开运送。严禁用皮带、溜子运送火工品。七、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姓名。5、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6、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及时交回煤矿火工品库,并进行
7、登记。7、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八、煤矿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1、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I,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上岗。2、人力资源部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供应公司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具体业务经办工作。3、煤矿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涉爆人员持证上岗规定。4、吊销涉爆证件、
8、或涉爆资质过期的人员要停止工作,需重新进行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6、涉爆人员培训期间工资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培训工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勤执行矿方考勤有关规定。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按照煤矿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9、职工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费用。10、职工取得相关证件后需从事相关工作岗位至少5年后方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若中途更换岗位(矿方安排的除外)则按实际工作年限比例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11、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主管科室科长有权解聘其特殊工种岗位,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扣除其培训费用。九、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