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408830 上传时间:2023-08-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2023年3月15日)目录案例一: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白皮肉”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二: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建某甲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五: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六: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庄某甲等人假食用油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七: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美容行业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案例八: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督促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九: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经营企业利用预付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十:芜湖市湾让区人民检察院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推动诉源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案例一: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白皮肉”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桐城市部分屠宰场出厂的猪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章、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白皮肉”(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直接销售现象严重,给人民群众日常肉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3月24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城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遂立案调查。经查,桐城市食品公司下属10余家小屠宰场均未获

3、得农业农村部门资质认定,向市场供应的猪肉只有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推动溯源治理,桐城市院多次召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磋商,并形成关于我市生猪屠宰和猪肉食品安全情况的报告专报至市委、市政府。2021年8月13日,桐城市院分别向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报告和检察建议后,市委、市政府立即召集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部署,并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生猪屠宰市场清理整顿小组并开展专项整治。2021年12月9日,市政府召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推进会,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全

4、部关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检察机关持续关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落实情况,并进行“回头看”,整改效果良好,老百姓日常肉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案例二: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及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含量约33%的复合肥冒充总含量大于等于45%的复合肥,使用已注销肥料企业恒鹭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张某明、过某良等人明知上述符合肥料不合格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张某龙处购买后,加价销售给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致使伪劣化肥流入消费

5、市场,并被用于农业生产。另,2020年3月,张某龙、张某明合伙出资建设掺混肥料厂,使用玉穗等假冒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伪劣肥料。经审计,张某龙、张某明等人共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两万多吨。【调查与诉讼】2021年3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龙等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张某龙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滁州市院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进行督办。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院建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提起

6、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案件移送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院携滁州市院、定远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省消保委召开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和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省消保委调查取证。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对张某龙等人侵害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龙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万元。滁州中院指定定远县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2022年7月28日起,定远县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滁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在张某龙未提供营业执照及委托授权书的

7、情况下,为其生产假化肥编织袋27万余条。针对该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罚款9万元,并组织开展行业整治。案例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建某甲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初,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建某甲商量生产、销售假减肥产品,并购买配料西布曲明、荷叶粉、胶囊壳、压片模具。建某甲找来被告贾某某参与,开始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简易板房内生产减肥胶囊和压片,期间建某乙帮忙生产、收发快递等。建某甲采取微信、快递等方式,将生产的减肥产品销往

8、广东、辽宁、安徽等地,利用他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收取货款147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调查和诉讼】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办理王某销售假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后,通报给公安机关。2021年7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立案侦查,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简易板房内生产窝点抓获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2021年12月7日,禹会区院作为公益诉讼立案审查。2022年5月24日,禹会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70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

9、2年12日4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建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建某乙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民事部分判如所请。本案中违法人员作案手段隐蔽,采取网络销售、电子支付等销往全国多地,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更加严重。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深挖细查、全链条打击,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守护消费者“舌尖上安全”和身体健康。案例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9年底,李某承包亳

10、州市谯城区工人疗养院(谯城区工会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推拿按摩科,从事中医按摩。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话联系、物流发货的方式向付经理(身份不详)购买“关节再生胶囊”,后其利用中医按摩师身份将上述约6000多盒药品以15-30元每瓶的价格出售给几百位中老年患者,共计销售约12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禁止添加的醋酸泼尼松,属于假药。【调查与诉讼】2022年7月2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李某提起刑事公诉。同年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没收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李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

11、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同年11月1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李某未上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将科室违法外包、药品销售监管不严、可能存在的非法行医、物流验视流于形式等问题,亳州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题会商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分别向属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会、邮政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整治定点医疗机构违法外包可能存在的非法行医、销售假药等问题。被

12、建议行政机关均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行动,推动整治相关问题50余个,建立加强二级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办法等制度5个,全面净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消费市场。案例五: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2年2月,巢湖市院经调查发现,市场上部分在售“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以下简称“消”字号)的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标注诸如“每日早晚各1次”等与药品类似用语的问题,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安全隐患。【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2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巢湖市院”)接到最高检印发关于对“消

13、”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后,立即开展案件线索摸排。经调查发现,部分在售“消”字号的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规定,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巢湖市院同年3月4日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已查明的问题产品予以查处;对全市“消”字号的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宣传教育。检察建议发出后,巢湖市院充分发挥协同作用,会商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专

14、题会议,促成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于同年3月-5月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经现场评估,问题产品已经下架,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消”字号消费标签提示。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消”字号经营市场,规范了非医疗机构经营服务活动,消除了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了公众健康。案例六: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庄某甲等人假食用油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6月,庄某甲、庄某乙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使用豆粉、柠檬黄色素、焦糖精、水等原料勾兑假菜籽油共计1800余斤。后二人在旌德县俞村镇、云乐乡、宁国市胡乐镇、绩溪县家朋乡等多个偏远村庄以农村留守老人为主要诈骗对象,通过低价、虚假宣传具有保健功效等方式,销售假菜籽油,

15、骗取多名老人财物共计17000元。案发后,已经查实的66名被害人系偏僻农村的留守老人,被诈骗数额10893元,尚有36%的被害人没有报案,现已无法查实。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庄某甲、庄某乙自行勾兑并销售的假“菜籽油”中,不含食用油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调查与诉讼】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旌德县院)就拟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均希望检察机关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2022年7月1日,旌德县院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庄某甲、庄某乙犯诈骗罪并处罚金;庄某甲、庄某乙连带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1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

16、礼道歉。庭审中,庄某甲、庄某乙认可旌德县院全部民事诉讼请求。2022年8月16B,旌德县人民法院主持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予以公告。8月18日庄某甲、庄某乙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1000元,并在宣城日报发布赔礼道歉公告。8月19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罚金5000元,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罚金5000元。二人均未上诉。同年8月底,旌德县院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的三个县市四个乡镇的66名被害人依据被骗金额分别分发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32679元,并针对被骗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好释法说理。同时现场开展预防养老诈骗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提醒广大消费者警示养老诈骗犯罪手段、普及识别防范养老诈骗知识。案例七: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刑法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