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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运行服务,严格隔夜评标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2)6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交易监督(2022)793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评标评审秩序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46号)等文件精
2、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由第三方提供场所并负责运行,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以下简称隔夜评标场所)建设、预约、使用、运行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范。全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建隔夜评标场所;个别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的隔夜评标场所,改造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本规范所称隔夜评标是指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无法结束评标,需要跨天连续评标的活动。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隔夜评标场所认定、退出、服务评价等,对隔夜评标组织过程实施综合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
3、交易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云发改交易监督(2023)17号)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本领域隔夜评标项目进行监管。第四条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以下简称场所运行服务方)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列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第五条场所运行服务方应为法人,具有相应运营能力,有相应的服务团队,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列为严重失信单位的;(二)列入黑名单或在经营服务中被执行过行政处罚的;(三)其他不适宜作为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的情形。第六条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全面配合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各级公共资源
4、交易中心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见证服务,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辅助评标,维护隔夜评标正常秩序。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七条隔夜评标场所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原则,环境安静,与周边区域应物理隔离,确保评标在保密、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第八条隔夜评标场所应设置专家签到、门禁、闸机、封闭评标区、辅助评标室、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住宿区、就餐区,设施健全、标识醒目、干净整洁,房间通风采光良好。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一)门禁应配置储存柜、通讯工具检测设备、身份识别装置等设施设备;(二)封闭评标区按照工位制评标配置,评标工位不少于3O个,满足同时支撑4个隔夜评标项目评审。每个评标工位
5、配备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在线监督设备、独立语音对讲设备等;(三)辅助评标室配备开展辅助评标所需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监控等相应设备;(四)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配备开展在线见证、在线监督所需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监控等相应设备;(五)封闭评标区内的住宿区需满足单个评标项目住宿房间不少于10间,房内设施按普通标准间标准配齐相应设施设备(不含通讯、网络),配备必需的紧急医疗救助设备;(六)封闭评标区应配套建设室内样品放置区、专家就餐区。以上设施设备统一由场所运行服务方提供,配备标准及要求应符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试行)。第九条隔夜评标场所应具备稳定的供电环境,除住宿房间、
6、卫生间外无盲区24小时环境监控,监控数据本地存储不少于6个月,满足接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见证系统,支持远程在线监督、电子见证和“一项一档”要求。第十条隔夜评标场所应满足连接至交易平台的专线网络(带宽不低于50OM),建立健全信息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电子设施设备一般性故障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隔夜评标场所应具备应急通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对措施。第三章预约使用第十二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隔夜评标
7、场所预约条件、流程,统一隔夜评标参与人员行为规范等。第十三条隔夜评标场所纳入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由交易平台根据隔夜评标预约条件,自动判断项目是否符合隔夜评标要求,并为符合要求的项目随机分配隔夜评标工位。第十四条评标工位分配成功后,评标组织方应将相关情况报告项目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并通知场所运行服务方按本规范和工作指引要求提前做好评标准备工作。隔夜评标活动全程由评标组织方依法依规组织,遵守工作指引和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受理项目进场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隔夜评标项目安排见证人员,通过电子见证系统对隔夜评标活动实施全程在线见证,切实维护隔夜评标秩序,记录隔夜评标日志。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指派专人通过电子监
8、督系统全程在线监督隔夜评标过程,记录隔夜评标情况。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场所运行服务方应按工作指引为隔夜评标活动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障,所提供服务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场所运行服务方在服务过程中需收取费用的,应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成为隔夜评标场所时同步提出,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评标期间,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安排必要的保安人员、服务人员,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对隔夜评标场所实施封闭管理。第十八条场所运行服务方要履行保密义务,加强相关服务保障人员的保密教育,不得对外透露隔夜评标项目信息、评标专家信息等,不得协助评标专家私自外出、对外联系、传递资料等。场所运行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前
9、述情形的,应告知见证人员,由见证人员报告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见证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现场所运行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干扰评标活动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隔夜评标项目存在涉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投诉举报”页面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政策解读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为便于有关部门
10、、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标准规范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公路、铁路、水利、能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大型招标项目,以及参与投标单位较多的招标项目,评标持续时间长,往往需跨天连续进行。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目前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配套建设隔夜评标场所不足,遇长时间评标时,评标专家常常只能通宵达旦评标,既影响评标质量,也有人员健康风险。为解决隔夜评标场所供给不足,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运行服务,严格隔夜评标活动监督管理,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能力,经过认真研究和起草,征求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意见建议并
11、修改完善后,制定出台了标准规范。二、政策依据制定标准规范,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Ill7号):“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云发改交易管理(2022)644号)等有关标准。三、主要内容服务规范共21条,分5章,分别为总则、建设标准、预约使用、运行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达到服务规范所列条件的第三方场所可以申请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以及认定程序、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建设标准,提出隔夜评标场所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原则,并明确隔夜评标场所需达到的标准,如功能分区、标准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等。第三章预约使用,明确了隔夜评标工作指引、匹配使用、组织过程等内容。第四章运行管理,明确了隔夜评标场所运行、监督管理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说明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