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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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清单一、部门主要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事项备注1宣传、贯彻实施畜牧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及畜牧兽医水产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畜牧工作站具体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水产渔政管理站具体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畜牧工作站具体实施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水产渔政管理站具

2、体实施2负责管理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负贲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技术仲裁等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实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监督、指导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3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

3、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兽医医政管理基层兽医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药政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基层兽医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有关动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4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负责畜牧业生产管理畜牧工作站具体实施负责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黑山羊等地方畜禽品种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畜牧科技培训、推广和服务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5负责管理渔业和渔政工作;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增殖渔业资源;负责水生野生动

4、物管理工作负责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水产渔政管理站具体实施负贲水产苗种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负责渔业病害测报体系建设,鱼病防治负责渔业科技培训、推广和服务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6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加强对畜禽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养殖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负贲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

5、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畜牧工作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指导畜禽水产品生产畜牧工作站、水产渔政管理站具体实施管理和指导养殖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健全养殖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7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工作8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饲料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

6、门公布抽查结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工作9管理养殖业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监督管理负责养殖业相关项目的审批、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管理养殖业项目资金,规范使用项目资金10管理局属单位,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检疫站人、财、物、事基层兽医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二)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三)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监管(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项监管(五T)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五-2)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情事项监管(六)动物卫生无害化

7、处理事项监管(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畜禽批发市场。二、监督检查内容畜禽水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物质的行为(二)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三)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

8、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禽水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畜禽水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调查了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9、;(三)查阅、复制与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禽水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局质量安全办(兽药饲料科)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长沙市农业委员会;(二)按各科室职能分工,相关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

10、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禽水产品;(三)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

11、查;(五)查处的案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二)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养殖业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养殖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养殖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养殖业投

12、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养殖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养殖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养殖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养殖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13、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

14、(一)质量安全办(兽药饲料科)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养殖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质量安全办(兽药饲料科)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养殖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养殖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养殖

15、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养殖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养殖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养殖业投入品;(三)对养殖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查处的案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三)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监管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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