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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结算的知识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四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
2、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在签发支票前,出纳人员应查清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3、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IOOO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以受理。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签发、收取支票的业务,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