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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分(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
2、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第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
3、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4、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
5、司应拒绝报送。第十条公司应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一),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证券投资部,待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附件二)。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等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公司己公开信息,应将对外报送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提交证券投资部复核,证券投资部相关人员复核无误后方能对外报送。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第十四条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7、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
8、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填报部门:填报时间:年月日经办部门经办人员信息接收单位接收人员姓名接收人员部门接收人员职务接收人员证件号码对外报送依据对外报送信息内容对外报送时间报送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日期: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签名:日期:箪事长审核意见:签名:日期: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致:L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该信息人即为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提供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使用方在使用该信息时,应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人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雄塑科技股票;3 .使用者违反保密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证券监管机构给与相应处罚;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此函告。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