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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股份公司财务工作移交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机制,保障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持续安全及有效完整,根据国家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移交规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未办理或未办清交接手续的,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离职手续,财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奖金的结算发放工作。第三条移交时间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第四条移交要求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的
2、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五条移交内容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必须将移交内容编制移交清册,并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若有差异,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 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一致,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编
3、制银行财会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相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3、 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若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5、移交人员保管的合同必须按目录复核清楚,确保原件完整。第六条移交程序1、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集团财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七条责任划分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擅自另立新帐,确保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对移交后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