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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一、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三、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四、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委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
2、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六、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或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七、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九、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