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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
2、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
3、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此年限(服兵役除外),不予。第九条学院教育教学实行教学学分和教育管理学分双学分制。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学生应修教学学分。
4、第十条教学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以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折算各类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在教学学分制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第十二条教育管理学分制是指以学生接受必需的思想政治教育、参加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在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日常行为表现为内容,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学分为计量单位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教育管理学分包括教育学分、管理学分两部分。学生按学期参加学院教育计划规定的人文素质教育等活动,获得规定的教育学分;管理学分则通过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获得,记分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况等。第四章考勤与请销假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
5、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规定和活动都应有考勤记载。因故不能参加上述规定和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院(系)负责人批准;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超过一周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实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带队教师批准,从严控制。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职业学
6、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成绩档案。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记分,满六十分者为及格,考察(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五分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五级制成绩对应百分制成绩:优对应90-100.良对应80-89、中对应70-79、及格对应60-69、不及格对应0-59o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应取得必要的教育管理学分和教学
7、学分。第二十一条必修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30%以上(含30%)者、或作业缺交30%以上(含30%)者、或缺实验及实验报告超过30%以上者(含30%),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无故缺课”或“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由院(系)教学管理部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的比例因课而异
8、,原则上应控制在7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组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第二十四条教育管理学分的考核及记分方法依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学分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教育管理学分、操行民主测评成绩和学生诚信档案记载信息是学生获得奖励和入团、入党等的重要依据。学生操行民主测评成绩的考评、鉴定要求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等为主要依据,按
9、照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民主测评实施办法、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民主测评表相关内容进行民主评议,每学期考评一次,每学年鉴定一次。第二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医院的证明,校医院确认,为其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此类别中认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请假未获得批准而不参加考试及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O分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二十八条学生
10、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但未造成后果的,由学院视其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作弊”字样,成绩以O分记;并由学院视其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对于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含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且情节严重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作弊”字样,成绩以O分记,并给予留校察
11、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业未达到退学程度,其未取得的学分可跟随低年级重修。学生课程的重修由本人选课确定,但必须按学院规定在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重修课的成绩由重修考核成绩确定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字样。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学院对学生的每次成绩均据实记载,学生成绩档案取其最好成绩。学院准许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第三十条学生在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必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第三十一条免修直考及缓考(一)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单,经该课程主讲
12、教师同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插班考试或单独组织考试,若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免修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可记人本人档案。(二)课程结业考试期间因为重大事故、身患疾病(提交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原因而耽误结业考试的在籍学生,若考前出示有效证明,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三)缓考可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四)缓考的考试成绩应等同于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五)缓考学生总评的成绩及格,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不能获得学分,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办理重修。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转专业须在学院教学资
13、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S)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转专业:(一)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二)招生时明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S)招生时为不同录取批次的;(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五)师范类与非师范类的不能互转;(六)艺术类与非艺术类的不能互转;(七)应予退学的;(A)其他无正当理由
14、的。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转出院(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院(系)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手续。院(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二)学生转专业学院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准转专业一次;(三)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年6月份办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转专业学生的院(系)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并
15、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及格才能毕业。如果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原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可作为任选课成绩记载学分。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学院批准,拟转入学院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及有关规定办理;(二)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申请办
16、理;(S)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及关规定办理;(四)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第七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的办理:(一)休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