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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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二)科学评估。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选指标应当科学设置,要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资金收益、银行贡献等因素。(三)操作性强

2、。指标体系中相关数据设置要简便易懂、操作性强,按数据权重综合考评。(四)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对资金存放管理和数据提供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对过程和结果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社保基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包括:(一)县财政局管理的社保专户资金。(二)县住房保障中心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资金仍维持现行资金管理模式,社保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管理和考核。第五条涉及第三条资金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资金存放。本办法发布之前,未按照本办法实行存放的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

3、照本办法实行存放。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六条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的对象为县城区各商业银行。第七条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的商业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二)在县城区设有分支机构。(S)财务稳健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四)内控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第三章考核评分办法第八条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第九条评分指标主要包括贷款规模指标、存贷比指标、纳税贡献指标、存款利率、落实

4、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指标。各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银行存放资金定期存款利率必须按各银行能上浮的范围内顶格上浮,否则视为放弃本次资金存放考核,考核总分为O分,已存入的激励分存资金撤出该银行。(一)贷款规模指标(45分)1.贷款总量指标(10分)。指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2 .贷款增量指标(15分)。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比上年末的增加额。3 .对实体企业贷款增量指标(20分)。各商业银行对实体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末的增加额。(二)存贷比指标(20分)。指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的百分比。(S)纳税贡献指标(15分)。指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缴入县级财政的本年税收总额

5、(不含中省分成部分)。(四)存款利率指标(20分)。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比率低于最低值(暂定为40%,以后随政策进行调整)计0分,等于最低值计5分,每高于最低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五)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特别突出,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或县金融年度考核前三名,实行加分,加分合计不超过5分(5分)。第十条考核指标得分为某项指标考核结果指标所占分值,计算出单个银行各项指标得分后,加总得出各商业银行最终得分。第十一条某银行激励分存资金分配额度二某银行指标考核得占比激励分存资金。某商业银行应调度资金二分配额度-已有激励分存资金。正数为调入,负数为调出。第十二条政府性资金由主管业务部门每考核期末测算需要

6、保证支付的资金头寸,剩余资金作为激励分存资金,用于考核后存放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按存放资金总量存期结构合理设置1年期、2年期和3年期。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各商业银行存贷款数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存款利率数据;县税务局提供各商业银行纳税额数据。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等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测算本部门政府性资金需要满足支付的头寸。第十四条资金考核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数据,测算激励分存资金,并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各商业银行考核得分,根据各商业银行指标考核得分占比和激励分存资金,拟定存放各商业银行分配计划,并下达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通知单。2019年现有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到2019年

7、年末,利率不变,若商业银行无法按原利率续存到2019年年末,则定期到期后转回原基金活期财政专户,2020年激励分存资金按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在每个考核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纸质数据(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数据分别报送资金考核单位,共同做好考核和资金调度存放工作。第五章银行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资金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考核结果存放政府性资金时,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

8、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第十八条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资金存放银行,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资格。(一)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二)监督评级降低,达不到财政性资金存放条件。(三)未按照书面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四)违反廉政承诺书或在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不按本文件执行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服从资金存放调度的,取消参与考核资格,并撤出所有政府性资金存放。第二十一条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政策或有关规定、资金管理情况、当年财力以及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分配到各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适时作出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每季度考核一次,活期存款激励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定期存款激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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