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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预防、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集中采购的规定和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使用学院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批量采购总价值在3万元以上、单件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公寓用品、服装、生活设备、建筑材料、燃料、交通工具及福利用品等采购行为。第三条根据采购任务,学院成立相应的大件、大宗专项物资设备购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
2、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纪检监察审计室和相关单位负责监督。第四条采购小组成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并遵守采购程序,充分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维护学院权益,保证购进物资质优价廉,严禁以购谋私。第五条学院凡采购大宗物资,承办采购单位或部门必须履行审签程序。坚持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与供货商签订合法的购销合同,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禁止暗箱操作。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招标信息的发布、采购方式的确定;(三)采购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四)采购招标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
3、况;(五)采购招标工作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六)采购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党纪律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失职渎职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不经招标、不经集体讨论,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二)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明招暗送,招标走过场的;(三)接受供货单位的回扣、礼物、钱款及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的;(四)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五)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六)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A)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九)未经审批,私签供货合同的。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