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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XX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执法人员的管理。第三条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四)为教育系统在岗在编人员。第四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
2、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
3、、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着装应当整洁、庄重。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市司法局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