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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江区发改局责任清单(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和粮食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二)负责监测全区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三)研究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协调运用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保证
2、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推进全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导全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区属单位改革,协调处理原老商业、工业企业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主体责任(五)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有关重大投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全区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研究提出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依法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转报权限
3、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发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方向。(六)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管理。研究编制全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区重点储备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制度和政策措施。(七)负责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八)制定并贯彻落实重大项目稽察措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督工作。(九)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全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
4、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全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区经济动员工作。(十)负责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衔接;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人口政策。(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并协调实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十二)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区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5、投标活动。(十三)牵头负责区域合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相关措施;牵头开展区(市)县政府间经济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四)负责全区价格管理,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建议;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十五)负责全区粮食管理和调控及应急保障供应工作;承担全区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执行粮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区级储备工作;承担全区粮食预警机制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粮食行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负责全区粮食收购、原粮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
6、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十六)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外商投资管理。区发改局(区物价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区投促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和备案。(二)服务业发展。区发改局(区物价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业发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区发改局(区物价局)负责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
7、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国民经济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政策衔接。区委社工委(区社建办)参与拟订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管理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四)人口发展规划拟定。区发改局(区物价局)负责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计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
8、任务。表27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67号令公布施行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口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9、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粮食行业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10、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J第二部分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
11、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部分第三段:“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J3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
12、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13、,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
14、第(一)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第二部分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部分第三段:“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
15、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4 .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成发改国际(2015)216号)第三条:“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