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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L总则1.1 目的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度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化工范围内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2.管理内容2.1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装备动力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安装。2. 2动用明火时需到安环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3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生产技术部和安环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2.4 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2.5 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2. 6电工对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2.7易燃易爆物品和电器设备、线路必须防爆要求。2. 8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3. 9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4. 10电气工作人员需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持有上岗证方能独立操作。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安装,拆除和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5. 11在XX化工划定的防爆区域内使用临时用电必须经过装备科许可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经电工人员对用电设备检查确认符合防火安全规定。3.附则3.1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3.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