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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加强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生产安全需要。第一百二十二条项目部应配备机械工程师及作业队配置机械管理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分层级动态填写设备的规格型号、进场日期、安全检验有效期、安全检查情况和管理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第一百二十三条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注册备案及告知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安装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制度,安装申报及检验合格取证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一百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拆卸,应由具备安装、维修、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第一百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一百二十七条非标起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型式试验合格并备案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