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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相关问题梳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方面降低了股东的入门门槛,给予了股东充足的期限利益;另一方面,在企业因资不抵债等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也屡屡出现,成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对薄弱环节。本文将引入部分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一、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股东间可以自由协商的约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出资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对外承担
2、责任的大小。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给与了股东充足的期限利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股东的出资形式没有特殊约定,股东可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也可以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在完成出资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也会因出资瑕疵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
3、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未届缴纳期限的出资。同时,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进行日常经营、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从某种程度而言,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实力。理想状态下,股东需要依据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注册资本充足。而现实情况中,股东的出资瑕疵现象却屡见不鲜,常见的股东出资瑕疵情形包括:(-)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一
4、方面是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未能如期完成其认缴的出资。另一方面是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定价额。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判断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时,需要以出资时为基准日,如因为出资后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该非货币财产价值下跌的,则不能据此认定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载的定价额。(二)抽逃出资公司法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究竟何为
5、“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详细归纳了抽逃出资的情形:L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也明确了,不仅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三)虚假出资不同于“抽逃出资”,当前法律仅对“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6、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但对何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可以将常见的虚假出资归纳为如下情形:1.股东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一一贾祥富、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0号2.股东采用过桥资金出资短暂入账并出账,使得公司未能利用股东出资进行经营,构成虚假出资一一张新元、吴宁波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通过他人提供的过桥资金,以将资金短暂入账并出账的形式
7、进行出资,使得公司未能利用股东出资进行经营,该股东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17)粤民终2805号3.来源于第三方的出资款流向形成闭环且股东不能就此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一一罗海芬与陈铃、何雨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出资款来源于第三方,在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后,该款项即重新转入第三方账户。该出资款流向形成闭环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股东未实际支付出资,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的表面证据。而股东对出资款流向形成闭环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案涉股东未实际支付出资,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20)渝05民终2861号4.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期间利用短期走账形式完成注册资本
8、缴纳的构成虚假出资一一高福成等与徐铁志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期间利用短期走账形式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20)沪01民终10715号5.股东将出资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在公司成立之前又转出的构成虚假出资一一深圳市永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沈英娟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出资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公司成立之前,又转出公司,导致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20)粤03民初4633号根据上述案例,整体上,在司法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指股东通过虚构出资事实、假借公
9、司资产出资等情形,仅在形式上完成出资但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增资瑕疵通常情况下,公司增资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向法定机关发出发行新股的报批申请,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及公司财务报表,新股募足后,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常见的增资瑕疵包括以下情形:L虚假增资,如伪造增资文件、虚报增资、验资虚假等。2.无效增资,如增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等。3.增资认购瑕疵,如因认购人或者公司的意思表示上的瑕疵、无权代理等,使增资成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导致增资无效的一般法律
10、情形或因素来看主要有:L违反法定程序增资;2.违反公司章程增资;3.超过预定发行股份总数发行股份;4.采用面值发行时,低于票面价值发行股份;5.恶意发行股份;6.实质损害股东所享有的增资优先认购权利;7.无视新股发行停止请求而发行股份;8.虚假增资。(五)未经法定程序减资法定的减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2.减资事宜经股东会决议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履行通知、公告义务;4.工商登记变更。其中,减资程序未通知债权人,可能导致的后果:L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对抗效力,债权人有权在原注册资本金额范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2.要求减资股东在其认缴或应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
11、承担民事责任;3.要求其他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三、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承担公司因资不抵债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往往集中爆发,依法有效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充分管理债务人财产,扩大债务人资产规模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是管理人在破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民事责任L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如果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当前普遍认为,该条款开创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先河,但实践中并非公司一旦破产,股东的出
12、资责任就必须加速到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并非必然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前提是:(1)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2)执行程序中,公司无可供执行的
13、财产且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3)为逃避公司债务,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2 .抽逃出资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抽逃出资是破产程序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之一,同样也是管理人以此作为切入口,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14、支持。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返还应出资本息的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因对公司负有维持公司资本充足的义务,需要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在应返还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虚假出资的情形中不可避免的包含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存在部分争议。结合相关法条及
15、司法解释,可以归纳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同点:(1)责任依据不同,虚假出资往往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自始没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债权人主要依据发起人的设立协议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而抽逃出资严重侵害公司财产权时,债权人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公司责任,此时,公司仍有独立的人格。(2)违反义务的方式不同。虚假出资时股东自始至终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而抽逃出资股东先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后又违反出资义务将出资抽回。(3)发生的时间不同。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后。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受让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公
16、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当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受让人对原股东出资瑕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应予支持;当公司债权人向原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法院也应予支持。同时,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受让人与原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法律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新老股东责任的承担也存在些许争议,主要可归纳为以下观点:观点一,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让股东转让未届期限股权给受让人后,不再承担出资义务,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恶意。观点二,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原则上由转让股东承担,受让人在非善意的情况下就出资责任与转让股东一起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股权的自由转让不得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