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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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禅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幼托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条件与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按

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包括延伸办托的普惠性幼儿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自愿向禅城区卫健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并由卫健部门审核认定,验收合格,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按不超过托育费最高收费水平收取婴幼托育费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第三条禅城区卫健部门统筹指导全区普惠性托

3、育机构发展,监督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补助和管理。第四条禅城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经费。第五条禅城区镇(街道)卫健部门负责普惠性托育机构初审,区卫健部门负责复审和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可向禅城区镇(街道)卫健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1)在国家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备案;(2)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3)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

4、与区卫健部门签订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4)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5)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6)托育机构应用省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更新机构信息以及在托婴幼儿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7)托育机构应用“一码通”管理平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掌握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同住人员疫苗接种和核酸采样信息。(二)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流程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向所在地镇(街道)卫健部门

5、提交以下资料:(1)禅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费收费凭证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评定镇(街道)卫健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依据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开展初审,将符合普惠性条件的托育机构报区卫健部门进行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禅城区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禅城区卫健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水平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250元

6、。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o区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其它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最高收费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八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是指在普惠性托育机构所收取托育费未超过最高标准情况下,政府按照实际招收年龄在3岁以下(包括当年9月1日不具备满三周岁入幼儿园条件的托幼衔接的婴幼儿)人数给予的补助(超出机构建设总托位数部分不予补助)。拨付标准为:补助资金=托育机构定额补助标准X实际在托人数又在托月数。在托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与当月托育天数的比例计算。L普惠性托育机构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2.半日托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7

7、5元计算;为保证补助资金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其它实际情况等因素,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鼓励普惠性托育机构提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与事业发展目标和办园水平质量相适应的激励导向作用。第九条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单独开设银行对公专户,专户核算财政补助资金。银行专户要及时向卫健部门部门报备,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划入相应托育机构银行账户。第十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必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严禁跨园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并账并户。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实行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收支分类、分科目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

8、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坚持节约原则,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整理、保存会计账册资料,接受各级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优先安排用于保育人员经费,着力提高保育人员收入待遇,财政补助资金全年用于保育人员经费的比例不能低于35%o补助资金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人才培训等等,不得用于场地租金、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第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半年划拨一次,每年第一、三季度,由镇(街道)卫健部门将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机构建设情

9、况、在托人数、补助金额进行审核核算,报区卫健局复审后,由区卫健局向禅城区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并负责将补助资金划拨到相应的托育机构。第十三条禅城区以及镇(街道)卫健部门要指导普惠性托育机构严格按照经费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虚列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下拨经费,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特殊情况由区卫健部门审议后决定。第十五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禅城区卫健部门取消

10、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禅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时进行调整。附件1:禅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附件1:禅城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概况统一信用代码备案编号场所情况建筑面积m

11、2室内使用面积m2户外活动面积m2场所性质口自有口租赁口国有口集体口其它机构性质口公办口民办托位数与编班数个托位,个班在托人数6-12个月人12-24个月人24-36个月人4周岁以下人总数人工作人员数保育员人保健员人专(兼)职保安人办公后勤人其它人编班类型口乳儿班(6T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口混龄班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口全日托元/月口半日托元/月计时托元/小时口临时托元/小时口伙食费元/月法定代表人机)蚓负责人联系电话招生规范,无超范围招收口是口否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口是否办园规范、制度健全,保育赛缴入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口是否园务、财务公开,接受政府指导价,按规定公示收费,无乱收费。口是口否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口是口否保育员与婴幼儿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L5,托大班1:7口是口否按照相关规定科学育儿,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是否开展多种方式科学育儿进家庭进社区等口是否(机构对照认定要求简述,500字以内。)机构自评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镇(街)卫生健康办公室意见(盖章)年月日区卫生健康局意见(盖章)年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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