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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XX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X粮调(2013)39号)和XX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X府办(2020)4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核定我县的粮油储备计划而分解下达给县级的粮油储备任务。主要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供应。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
2、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和确定的县级储备费用总额,将县级储备费用总额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
3、算,按季度划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季度拨付县储备粮油利费给县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年度所需的储备费用进行审核,及时足额拨付储备费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负责执行县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等任务;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县级储备粮油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以及数量、质量、品种、地点的落实。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XX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
4、并及时收回还贷货款,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第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县级储备粮油
5、的收储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XX县支行共同下达给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根据下达的储备粮油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的收储。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由本县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总仓容量按代储品种分别要求,原粮不少于2000吨,成品大米不少于210吨,食用植物油不少于9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
6、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和油脂酸价等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的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纪录。选择代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第十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县级储备粮油的资格,报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XX县支行备案。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
7、备粮油代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十六条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单位完成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质量要求才能作为储备粮油入库。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
8、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第二十条承储单位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与轮换第二十二条
9、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并报县政府核准后下达给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第二十三条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品种、数量和粮质变化,以及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轮换申请。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轮换。县级储备粮(品种为稻谷、小麦)实行定期轮换方式:稻谷每两年轮换1次,平均每年
10、轮换50%;小麦每三年轮换1次,平均每年轮换33%o在品质宜存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延期一年轮换。轮换出入库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如需采用动态轮换方式的,由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县级储备成品大米、食用植物油(二级及以上花生油)实行动态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国内、国际粮食市场的行情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生产需要,在确保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70%以上的情况下随机轮换,但轮入的储备大米、食用植物油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宜存标准。其中,储备大米每3个月最少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原则上每年轮换一次,但在确保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两年轮换一
11、次。第二十五条定期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销售或采购的底价,由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参考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或华南粮网最近发布的及周边地、市、县相同品种和质量粮食的销售采购价格,提出本批次储备粮油的拟定底价,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若县储备粮油在30日内不能确定按上述价格完成任务,则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县政府确定新的底价,重新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采购。轮换销售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回笼到农发行开立的账户。第二十六条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并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
12、、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XX县支行。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粮油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第二十七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市场粮油行情的监测、预报,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第二十八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及相关资金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九条当出现下列情况
13、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一)全县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知会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XX县支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命令。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包干方式,所需储备
14、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按季度划拨给县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在农发行XX县支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的储备费用由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按季度拨付。但由于承储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达储存年限出现品质被判定为不宜存,必须立即轮换的储备粮油,产生的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负。采用定期轮换方式的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盈余用于充实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价差亏损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并在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向县政府提出亏损请示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据实拨付。采用动态轮换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盈亏由承储单位自负。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县财政
15、部门根据农发行XX县支行提供的县级储备粮占用贷款计息清单分季划到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在农发行XX县支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若委托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贷款的,由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转拨到其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单位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开竞价产生的交易手续费和属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检验的质量检验费用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第三十五条实行定期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按县级储备粮油的实际入库数量和价格计算,由农发行XX县支行会同县财政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县级储备
16、粮油的入库价格一经审定,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价格。实行动态轮换的县级储备成品大米、食用植物油按照县政府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变。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三十七条建立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油)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一)储备粮库存的定额损耗率为每年02虬(二)储备粮储存定额内的损耗所需要的资金由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账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储备粮油有关报表。承储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及农发行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