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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采坑防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将二矿火灾预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将二矿开采煤层是不粘煤,属易自燃煤层,特别是在春夏秋干燥多风季节,煤自燃一旦发现和处理不及时,会引发大面积起火,造成火灾事故。第二章安全措施第三条各单位所属工程机械(含生产指挥车)定期对油路、管路等易积尘部位进行检查并清理。第四条坑下设备故障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人员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预防措施后方可作业,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管。第五条坑下严禁人员吸烟,发现人员抽烟,处罚1500元/次。第六条发现发热、自燃煤,及时处理;如遇大风天气,采用
2、压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煤采挖,并将与灭火无关的设备移至安全地带。第七条各单位所属工程机械(含生产指挥车)必须配备5公斤干粉灭火器一个及以上,并定期检查。第八条采场煤挡必须建立台账,凡超过30天的必须更新处理。煤挡更新时必须使用挖机且煤挡距离坡肩不小于1米。第九条采煤设备作业时要采挖至硬帮实底。第十条在保证均衡生产的情况下,原煤不进行超前爆破,一般情况下,爆破量不大于7天的采煤量。第十一条容易发火的B5和B3层间剥离物排弃到排土场后,必须用其他剥离物料进行压覆。第十二条采场各煤台阶坡底要及时清理散落及风化的浮煤。第十三条各采煤工作面要及时清理散堆、浮灰,严禁长时间堆放物料,若因特殊情况需堆放处理,需矿方同意并制定防火措施。第三章奖惩与考核第十四条对规章制度运行中,没有按照制度执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