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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文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如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地(市)、县(区)工作分工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
2、理、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并入联合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细则要
3、求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四、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具体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备案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比例:公众聚集场所50%、除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40%、二类高层民用建筑30%、单多层民用建筑20%、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20%、未依法报消防备案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100%、属于备案范围的银行金融证券交易所100%、上述尚未含括的其他工程10%。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
4、在细则和文书的基础上,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工作中增加对消防“生命通道”是否规范设置的检测评定内容,在相关的文书表格中增加相应的评定条目。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交流协作,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常态化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当地消防审查验收工作需要。已经推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地(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一并解决。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向同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争取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设立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纳入编制的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确保专编专用。十一、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藏建科2019)55号)第三条内容与暂行规定和细则的消防设计审查程序不一致之处以本要求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