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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设备库房管理,理顺设备库房管理工作的关系,确保设备库房管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机电设备库房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的机电管理部门,为设备库房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四条机电科作为设备库房的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专职设备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管理的工作。第五条设备库是机电设备储备的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和各种车辆随意进入。第六条新购进的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到货验收程序及规定执行(大型机电设备必须由生产厂家参与)。开箱后,按照装箱清单进行验收;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有防爆检查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
2、后,方可入库。第七条验收合格的设备要由验收人员签发验收合格单,不合格的设备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退货或更换。发现设备不合格而入库的,按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追究验收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八条机电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随机图纸资料、煤安标志等资料,交矿机电科档案室保存。属于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同时交煤业公司档案室登记保存。第九条机电设备、配件的领用,要经矿相关领导、机电科审批,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在登记建账后,仓库方可发放。第十条出、入库设备必须有专职设备管理员或材料员进库办理相应手续,待手续完备后车辆方可进入。井下设备升井后,入库前要仔细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配件是否齐全,并详细记录,按设备库管员指定
3、的位置存放,然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第十一条设备库房存放的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库随意拆套、拆卸零部件,确因紧急事故、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矿领导批准,并按要求限期恢复设备原性能。第十二条严禁白条、借条或口头交待发放设备,对不符合手续的或无手续的单位,设备库管员按规定有权拒绝发放设备。第十三条设备库管员严格按制度办事,如不按规定程序私自发放设备,一经发现按失职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四条设备库应保持清洁,新旧设备分类摆放、排列成行,台台设备有标志牌及设备卡片。第十五条严禁露天存放设备,如有特殊原因暂不能入库的,确需在露天存放的,要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锈、防冻等措施。第十六条严禁存放
4、易燃物品,禁止库内吸烟。做好库房防火、防盗工作。第三章考核规定第十七条库房管理混乱,未分区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八条未建立领用、发放制度,发放手续不齐,使用白条、借条或口头交待发放设备,以及私自设备出库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第十九条升井设备无齐全的验收手续入库的,罚责任人100元/台。第二十条露天存放设备无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200TooO元/次。第二十一条设备拆卸零部件未经过审批或到期不恢复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第二十二条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按管理人员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损失。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机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机电设备库房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