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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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根据省散装水泥条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市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等法律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广泛应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升建筑质量和效益,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环境改善,为建

2、设幸福宜居文明卫生县城夯实基础和提供支持。二、组织机构为促进工作有效开展,成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政忠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李道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单洪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亭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红军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国家税务总局分局、县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峡谷国际旅游

3、经济区服务中心、县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肖宏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2月15日一5月31日)1 .召开县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动员大会。2 .在全县广泛开展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宣传。(二)全面推行阶段L2022年6月1日起凡在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工程等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含房屋工程,市政

4、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2.2023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工程等施工现场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含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3 .所有政府性公益性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工作职责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一项包含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涉及各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职责明确如下: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

5、市、县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会同住建、环保等单位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管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鼓励社会资金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建设工地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执法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管,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范围;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配合科工信局加强宣传工作,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区环境功能整体规划,加强对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不密封运输造成泄漏抛撒等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6、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和审批;负责对预拌砂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五、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从全县建设质量、环境质量的高度和大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扎实推进,为我县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协调,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强化宣传引导。要丰富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在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法规政策及其重要性,积极引导企业、个人使用预拌砂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凝聚全社会力量推进该项工作。(四)加强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要形成巡查、检查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超标排放污染物和噪音造成环境污染,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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