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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为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起草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起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近年来,在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固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
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关于推进地方国资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发函2020)114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省内部分地市做法,制定本办法。二、形成过程市国资委结合温州国资国企实际情况,草拟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10月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10家部门和10家市属国有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9个部门无修改意见,1个部门有修改意见并
3、部分吸收采纳,各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的意见部分采纳,未采纳的我们已做好沟通解释。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稿,于12月9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2月15日,我委专题向李无文常委、副市长专题汇报办法制定工作,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李市长同意我委汇报内容并批示“请司法局立项审查二三、主要内容本实施办法共八章69条,对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工作职责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以实现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全流程管理,确保责任追究的所有环节都有制度可依。具体内容分为:(一)总则。本章共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追究概念、遵循原则,做到依
4、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保护担当创新、惩教纠建并举。(二)责任追究范围。本章包括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及增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产租赁管理、境外经营投资等十一方面的71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规情形。(三)资产损失认定。本章包括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根据损失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将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此外,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
5、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认定。(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本章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
6、的责任。(五)责任追究处理。本章包括第三H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等执行,主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规定了六种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五种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四种免责情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本章包括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市国资委和市属国企本级各自的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开展。(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本章包括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六大程序及每个阶段上的工作要求。(八)附则。本章包括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参照条款、解释机关及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