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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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景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景区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2、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景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景区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3、积极参加景区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第六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在其营业之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隐患整改,确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负责。2、同一建筑物

3、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大功率电器使用前须向消防队申报备案,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不予同意。第七条:景区内经营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与

4、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300Itf(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1、大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W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W9m,疏散通道最小宽度2L5mo2、房间数超过二十个的宾馆、饭店必须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简易装置)。房间数超过五十个或建筑面积大于IOOO肝的宾馆、饭店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第八条:对于在景区内部的施工单位要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

5、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现场堆积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旧、喷漆时,需报消防队批准后方可作业,且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第九条:景区及其消防队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培训制度,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防雷、电气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I,提高所有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第十条:景区内部的

6、所有员工要熟知和掌握相关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具备使用消防设备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对新聘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三章火灾处置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火灾发生后,景区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部署和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第十二条:景区内经营场所的业主及其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该场所立即作为公共避难场所,不再作为经营场所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景区内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扰

7、、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对于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大力支持景区消防工作,且全年无消防隐患、消防事故的业态。景区于年底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和林业部门等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没收保

8、证金、罚款、追究其法律责任。2、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管理人员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景区消防安全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因失职渎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预警、消防灭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设施。2、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间距等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景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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