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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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区及其周边IOO米范围的区域。第四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经营主体责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

2、联防联治机制,确立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政、文旅、水务、气象、教体、市场监督、民宗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做好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3、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第五条大理州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业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第七条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第八条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两大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烧

4、灰积肥,烧地(田)填;(二)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等废弃农作物;(三)炼山造林;(四)计划烧除;(五)勘察、开采矿藏用火;(六)工程建设用火;(七)其它生产性用火。其中(一)、(二)项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其余为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第九条非生产性用火包括下列方面:()吸烟、烧纸、烧香;(二)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非生产性用火。因民俗活动及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及时上报州林草行

5、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非生产用火按照下列程序审批:(-)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三)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第十二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第十三条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条审批单位应在接到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用火的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按相关程序回复。第十五条用火

6、单位或个人获准野外用火后,必须严格按照野外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变更、涂改、伪造和转让野外用火许可证。第十六条开展野外用火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7、要督促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将野外用火管理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违反村规民约的野外农事用火行为。具备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设置公共祭祀点,组织、引导公民进行集中祭祀。支持和鼓励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环保、文明方式祭祀。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16年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2016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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