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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测试检验验收质保期要求1.1概述1.1.1 合同项下投标人提供的所有系统设备和材料必须通过招标人的检验和验收以证明满足合同的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合同项目的系统设备和材料应是全新的、使用最新技术生产的、经试验合格的产品。1.1.2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测试和试验项目如下:/工厂试验(包括工厂测试、接口试验等)/出厂检验,到货检查,开箱检验/安装验收/完工测试(包括单机测试、系统测试、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等)/综合联调/试运行1.1.3 投标人负责上述各次测试和试验的实施。每项测试和试验实施前的30天,投标人应将试验程序、检验标准提交招标人确认,投标人负责提
2、供上述各次测试、试验的报告。1.1.4 招标人有权参加各次测试、试验并确认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报告,招标人在测试、试验中的任何行为并不减轻投标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1.1.5 本系统通过初步验收后进行试运行,然后还将进行竣工验收、2年的保证期和最终验收。1.1.6 各次测试的详细内容和方法,应在设计联络会议上由投标人提供,招标人确认。1.1.7 只有当该项测试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项测试和检验。1.1.8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安排好的工期内搭建好实验平台,并且牵头组织、主持相关专业系统投标人参加接口测试工作。1.2.1 工厂测试投标人应按照IS09001的标准对所有的元器件进行例行检查,只有检查合格
3、的元器件才能用于设备制造。招标人有权检查工厂测试的报告。投标人应提供完成测试所需的所有仪器仪表及工具和帮助。1.2.2 样机试验样机试验的目的是检验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合同中所述的功能。招标人有权派人员参加样机试验。成熟标准的产品则不要求做样机试验。所有未能通过测试的设备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处理,投标人应负担由此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招标人由此引起的费用。1.2.3 接口试验1.2.3.1 投标人应从设计阶段就全面考虑整个系统设备的接口问题,特别是所供设备与其他系统设备及既有设备之间的接口。1.2.3.2 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6个月内按招标人的要求做好接口试验的全部计划和准备工作。1.2.3.3 投标人
4、应在接口试验前提供系统仿真测试平台。1.2.3.4 根据情况接口试验在BAS系统厂家或其它系统承包商处进行。在本系统投标人处进行试验时,BAS系统厂家负责提供试验场所和必要的仪器。1.2.3.5 接口试验出现问题必须解决,直到试验成功,并且结果必须得到招标人的确认,方可认为该项工作结束。1.2.3.6 当接口试验、系统联调出现问题时,投标人按下列程序处理:双方首先各自测试自己设备是否完好,并出具证明;出现问题的一方或双方自行处理本系统问题,尽快解决;招标人确定接口问题产生的责任方时,问题被确认的一方做修改;一方系统具有设备完好的可靠证明时,与之对接的另一系统修改;当双方同时声明自己设备无问题时
5、,由招标人另外雇请专家、租用仪器,在招标人和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对相关系统进行再测试。当测试结果表明问题后,出问题的一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尽快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被确认出问题的一方必须支付招标人雇请专家,租用测试仪器所支出的费用;系统设备技术含量低、设备结构简单的一方修改;合同额小的一方修改。1.1.1 检验1.3.1 设备和系统的出厂检验须有招标人或监理到场参加。出厂检验应在投标人工厂内进行。1.1.2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绝缘试验;/功能试验;/性能测试;/连续通电72小时试验;/电源影响试验;,整体性能电磁兼容试验按国标规定进行;/模拟故障及自动诊断试验;/恢复供电后装置自动启
6、动试验;/设备外观检查。1.1.3 本测试所涉及的产品全部电气和机械性能的内容和测试方法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1.1.4 本测试使用抽样测试,被检产品数量将按国际标准或生产厂商抽测标准进行。在抽样检查中,若有任何一台设备不合格,则扩大抽样数量,加倍再测(不含已测数量)。如仍有一台通不过,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投标人应将全部产品进行工艺上的改造,然后重新进行逐个检查。1.1.5 系统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功能,被发现的故障应在出厂前纠正。1.1.6 设备和系统的出厂检验须有招标人或招标人指派的代表到场参加,招标人有权视情况调整参加出厂检验的人数及时间。1.1.7 若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检验人员己到投标人
7、的生产场地,而检验无法按计划进行时,由此产生的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人员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成本由投标人负责。138投标人应提供系统的质量证书。1.4 到货检查1.4.1 合同项下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监理人员和投标人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各方签字。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满足合同对包装的要求;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1.4.2 所进行的检查已满足合同中招标人的要求时即可办理入库交接手续。1.4.3 如以上规定与招标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招标人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准。1.5 开箱检验1.5.1 到货检查后,投标人应按
8、招标人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开箱进行检验。货物的密封包装仍不得拆开。1.5.2 根据招标人确定的日期,如果投标人不能按时抵达,则视为投标人无条件承认开箱检验出现的任何结果。1.5.3 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各方须记录并于1周内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场时将视为投标人承认检验结果,该记录或商检局出具的商检报告均可作为招标人向投标人索赔的依据。1.5.4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索赔声明后30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投标人负担。1.5.5 因投标人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
9、期延误,则招标人有权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投标人索赔。1.5.6 投标人代表参加验货和检验的费用,包括机票和生活费等已包括在合同价内。1.5.7 开箱检验结束后,各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和交接单。1.5.8 如以上规定与招标人相关的详细管理规定不一致,则以招标人的详细管理规定为准。1.1.1 每台设备和每个子系统在工地安装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代表按确认的安装验收标准到场进行安装验收。1.1.2 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前,投标人应负责所有设备的测试,以验证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的连结和配线是否正确、设备的安装与配线是否与安装图和工程施工图一致等。1
10、.1.3 验收前,投标人应在满足工程工期的前提下制定详细的安装验收计划,计划应有详细的安装记录。1.1.4 投标人对通过安装验收的每一设备出具安装验收文件并经招标人确认。1.1.5 安装验收须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验收计划的规定进行并完成。1.7 完工测试1.7.1 完工测试的目的是检验投标人所提供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1.7.2 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投标人应立即无偿换货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换货时间不迟于责任产生之日起30天或不迟于双方
11、同意的另一时间。1.7.3 单机测试本测试在安装后进行。目的是保证设备经远距离运输和安装后不发生损坏。所有单机设备的测试都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达不到测试要求的单机设备,投标人负责修理和更换,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1.8 系统调试及测试1.8.1 单机测试后,整个系统可开始系统测试。1.8.2 系统测试要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并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1.8.3 系统调试及测试过程要求详见第8部分说明(系统安装及调试)。1.9 144小时连续试验1.9.1 系统安装及调试、测试合格之后,将进行144小时的空载运行,对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考核。144小时连续试验应在招标人认为系统测试成功结束时开始,但
12、该测试工作的结束并不解除投标人对整个系统的责任。1.9.2 如果144小时的空载运行对设备的各种性能指标的考核未能通过,应由投标人负责排除故障。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复144小时的空载运行。原则上投标人对重大实验不合格项的改正时间不超过30天,投标人承担对改正后的设备验收的费用,并对因此延误的工期负责。1.9.3 在维修组织功能正常时,导致BAS系统停止运行的设备故障应被认为是系统故障。下列现象不认为是系统故障:/人为引起,自然灾害/外部电源停电时间超过规定值,其他系统导致本系统中断引起的故障1.9.4 本试验期间,不允许出现系统故障,如出现则终止试验,投标人负责及时修复和更换,包括按合同规定承
13、担所需费用。然后再重新开始144小时的试验,如果第3次144小时试验仍通不过,则该系统设备将视为不符合同要求的系统设备。除对投标人处以合同规定的罚款外,合同双方将另行商量其善后措施。但投标人有责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更换主要设备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赔偿招标人在人力和时间上的损失。1.9.5 投标人承担由于上述故障造成的延误和直接、间接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所涉及的所有费用。1.9.6 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时对相关互联及集成系统的要求: BAS系统的主PLC开启;传输系统正常工作; FAS的主机开启;低压配电系统正常工作; PSD的中央接口盘开启;水泵就地控制箱正常工作; A
14、rS的服务器开启;其它被监控对象运转正常。 时钟设备开启;1.9.7 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合格标准1)控制中心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2)车站工作站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3)车站交换机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4)没有由于BAS系统原因造成的系统功能丧失。1.10 联合调试1.10.1 在144小时试验成功后,设备将进入综合联调。在144小时试验成功后,设备将进入综合联调试验。综合联调试验指轨道交通的几个关键相关专业系统均通过了144小时测试后,几大专业系统同时工作在一起,通过大量的列车运行,证明几大系统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工作,能满足各项指标及技术参数要求,保证轨道交通正常
15、的运营。1.10.2 综合联调包括与其他系统的所有接口功能试验和综合联调试验两个阶段。接口功能试验是证明本系统所有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功能正确。综合联调试验是证明地铁各相关专业的设备可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有效的工作,保证地铁正常的运营。1.10.3 试验内容可包括有144小时试验中未完成的项目、与其他系统接口的指标。1.11 初步验收系统联调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系统初步验收。系统初步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所有技术文件、图纸、源代码、试验大纲及试验报告,以上文件需经主要项目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1.12 试运行1.12.1 初步验收完成后,设备将在实际环境下进行3个月的试运行。1.12.2 试运行和正常商业运行相似,由招标人组织管理实施,投标人保证本系统正常运转。试运行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参加。1.12.3 试运行阶段对系统的要求与144小时试验相同。1.12.4 试运行期间,投标人派员全程参加,与招标人人员一起记录试运行期间设备和系统出现的各种情况。将按日按月的时间顺序和按设备分别登记,作为考核试验的原始资料,并作为预验收的依据。在此期间,还应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判明故障的性质。1.12.5 在试运行期间,所有设备、材料和系统均须按实际操作模式无故障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