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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 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权利,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 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 仍不上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 生。二、劝返复学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区教育局协调, 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教育管理中心、学校、 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三、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辍学 生劝返复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劝返复 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对用人
2、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 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区域内未找到 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权利。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对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 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掌握和了解辖区内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督促检查各镇乡办事处劝返复学工作。五、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辖区内辍学 生劝返复学。经两次劝返仍不复学的学生,由镇乡人民政府 (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 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其入学。六、教育管理中心和学校负责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 建立辍学生台账并上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教 育局,组织教师对辍学生进行家访动员,协助镇乡人民政府 (办事处)动员辍学生复学。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教育管 理中心和学校要在辍学生台帐中及时消帐,完善相关复学手 续。七、因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控制范围,造成不良 影响的,将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