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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第一条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2、在
2、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理赔金);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理赔)。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