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郁金香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桑果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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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采用GB/T I.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根据并参考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GB/T 27588露酒 及产品特性编写。本标准由上海郁金香酿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郁金香酿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惠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郁金香紫酒(桑果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郁金香紫酒(桑果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标 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棋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蜂蜜、饮用水、酵母等辅料, 经发酵、配料、过滤、灌装、灭菌等工

2、艺制成的郁金香紫酒(桑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 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 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紫色或深紫色,允许有少量聚集物取50ml被测样品于洁净的IoOml 烧杯中,置于明亮

3、处,首先用肉 眼观察其色泽,检查其有无杂质, 然后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 并品尝其滋味夕卜观紫色或紫色液体,无杂质气味具有桑果特有的果香滋味酸甜适中,口味纯正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C) Avol4. 0-60. 0GB/T 15038总酸(以乙酸计)/ (gL)7. 50GB/T 15038总糖(以葡荷糖计)/ (gL)300GB/T 15038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 15GB 5009. 123

4、.5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8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6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J 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

5、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糖。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o5.3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数量按相关规定执行(或直接引用、参照各类

6、强制或推荐标准中涉及抽检方法的规定)。5.5 判定规则5.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5.5.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 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 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6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识、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8以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f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 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 的物品同贮。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最长为36个月,视产品而定,具体见标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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