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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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贡2.1.1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2.1.2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2 市级应急指挥体系2.3 专家委员会3应急准备3.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3.1.1 动态管理减排清单3.1.2 严

2、格落实减排比例3.2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3.2.1 瓶点行业企业3.2.2 保障类企业及工程3.2.3 小微涉气企业3.3 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4监测预警4.1 监测预报4.1.1 监测4.1.2 预报4.1.3 会商4.2 预警分级4.3 预警发布4.3.1 预警信息发布4.3.2 预警发布要求4.4 预警调整与解除4.5 响应5.1 响应级别5.2 分级响应52In1.级响应5.2.2 I1.级响应5.2.3 I级响应5.3 信息报送5.4 响应终止5.5 评估总结5.6 责任追究6预案管理6.1 预案报备6.2 预案宣传6.3 预案演练6.4 预案培训6.5 措施7.1 组织保障Z2资金

3、保障7.3 物资保障7.4 预报能力保障7.5 信息联络保障8附则8.1 预案实施8.2 预案解释部门1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

4、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1.4预案体系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包括省本级、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中)立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省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1.5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省专项垃急指挥部

5、及职贡省政府成立辽宁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1.1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2.1.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

6、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 市级应急指挥体系各市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

7、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等)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2.3 专家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3应急准备3.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3.1.1 动态管理减排清单各市要按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各市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县(市、区)对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

8、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3.1.2 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各市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煦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H1.级、H级、1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H1.级、1【级、I级应急响及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3.2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3.2.1 重点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

9、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3.2.2 保障类企业及工程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

10、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3.2.3 小微涉气企业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口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3.3 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

11、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4监测预警4.1 监测预报4.1.1 监测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状况观测,共同负责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4.1.2 预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4.1.3 会商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

1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2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1.)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口)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黄色预警:预报AQ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报AQI2OO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

13、: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X)持续24小时及以上。4.3 预警发布4.3.1 预警信息发布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市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俗后,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4.3.2

14、 预警发布要求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各市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4.4 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4.5 响应5.1 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HI级应急响应、I1.级

15、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5.2 分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H1.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1.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5.3 .1IH级响应11I级响应启动后,各市采取下列措施:(I)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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