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判例集法律资料人文社科专业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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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判例集书目1.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及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设立中公司)p22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分支机构未登记)p73 .中国信达货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公司面纱)p1.3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及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股东出资不足)p225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高管义务)p276 .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等及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公司决议)p347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

2、合同纠纷(公司担保)p45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居处地:福建省福州南象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林志亮,该筹备处总经理。托付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肺。托付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处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温泉大饭店723房。法定代表人:陈乃雄,该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以卜简称筹备处)为及被上诉人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借款

3、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瑞柏担当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当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3年11JJ30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以卜简称南门工行)及筹备处签订份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7993年93015号流淌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门工行向筹备处发放6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30口至1998年12月27口,借款利率为月9.15%,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并在特殊约定条款中明确贷款发

4、放实行逐笔核贷。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以卜.简称民天公司)、福州市台江百货大楼(以卜.简称台江百货)、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先后向筹备处发放五笔贷款。一、1993年11月30日,南门工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00O万元贷款,借款到期日为1995年6月27日,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借款利率为月9.15%。民天公司、台江百货、批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发放后,筹备处无法按期还款,后上述贷款经两次展期,第一次展期自1995年6月27日

5、至1996年6月27日,利率月10.98%。其次次展期自1996年6月27口至1998年6月27日,利率月12.45%。民天公司、台江百货、批发公司接着为筹备处供应连带货任保证。但展期后,筹备处未偿还借款。二、1994年12月9日,南门工行及筹备处签订94014抵押借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4年12月9口至1996年12月13日,用于试桩、施工等,借款利率为10.98%。,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C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供应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总面积为4860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证号:榕证地(1993)

6、137号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在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领取J榕抵证(1994)字第136号土地运用权抵押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依约发放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三、1995年11月,南门工行及筹备处签订95021抵押借款合同(即榕房押字第950098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7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30日至1997年U月23日。用于商业网点设施,借款利率为12.06%。,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供应坐落于八七北路东侧在建工程总面积用于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在福州房地

7、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依约发放70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四、1996年4月22口,南门工行及筹备处签订96011抵押借款合同(即榕房押字第960064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6年4月25日至1998年4月3日,用于商业网点设施,借款利率为10.95%。,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供应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在建工程总面积用于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在福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依约发放15

8、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五、1996年12月26日,南门工行及筹备处签订编号为96040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12月26日。借款利率为9.24%,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福州颐丰集团公司(以卜.简称颐丰公司)供应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依约发放20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颐丰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00年6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福建工行)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以卜.简称华融福

9、州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福建工行将南门工行所享有的前述五笔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华融福州办。上述债权转让已告知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2003年6JJ26日,华融福州办及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信托财产托付处置协议,将上述债权设定为信托财产,华融福州办仍有权处置上述财产。华融福州办在管理上述债权期间,多次通过报纸公告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催收。2001年11月,华融福州办将上述已设定为信托财产的五笔债权全部转让给佳盛公司。上述转让事实已由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华融福州办共同通知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佳盛公司为实现债权,于2004年11月26

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筹备处返还尚欠佳盛公司的贷款本金35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至实际还款之口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04年9月21日为28746682.79元):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七北路东侧总面积为4860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94014抵押借款合同项卜享有的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的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信佳盛公司在编号为榕房押字第950098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

11、享有的债权(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的在建程)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编号为榕房押字第960061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木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筹备处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木案属于债权转让而产生的欠款纠纷,佳盛公司在2004年11月29日从华融福州办受让取得债权本金人民币3550万元及利息。债权债务转让合法有效。佳盛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债权即人民币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包含了该债权债务上述的五份借款合同及三份抵押合同。至于2000年6月20日华融福州办从福建

12、工行受让取得的债权木金人民币3550万元及利息11030159.17元,也是合法有效的,其从2000年6月20日始木金3550万元产生的利息应归于新的债权人即华融福州办。华融福州办在2004年的债权转让也是将2000年6月20口后的利息及本金转让给佳盛公司,明确指出转让后债权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愤之转让。因此,佳盛公司取得债权后也同时取得本金人民币3550万元及利息11030159.17元,以及木金3550万元从2000年6月20日起至诉讼时的利息。关于划拨地能否抵押问题,该院认为,筹备处将自有的土地用于抵押,依据G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上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45条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

13、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全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筹备处在借款时已经福州市上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两项在建I:程的借款抵押合同,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也是筹备处自有的财产,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合法有效。关于能否合并审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五笔借款属于同一种类,同当事人,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佳盛公司及华融福州办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筹备处及南门工行签订的三份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后抵押合同也一并转让给佳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14、保法的规定,佳盛公司对抵押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佳盛公司要求筹备处返还欠款的恳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筹备处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其次百零六条、其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筹备处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尚欠佳盛公司的借款木金人民币3550万元及利息11030159.17元。借款本金人民币3550万元从2000年6月21口债权转让后所产生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

15、、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恻总面积为4860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94014抵押借款合同项卜享有的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三、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的在建1:程)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编号为榕房押字第950098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四、佳盛公司对筹治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的在建匚程)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佳盛公司在编号为榕房押字第96

16、0064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木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1244元,由筹备处担当。筹备处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木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对于债权转让范围之事实认定错误。2000年10月,南门工行及华融福州办联合送达给筹备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表明:南门工行转让的是“截止2000年6月20口止”尚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主债务及担保债务,转让金额合计人民币46530159.17元,被上诉人佳盛公司从华融福州办随之受让的债权也不应超出此范围,这充分说明受让方华融福州办对筹备处仅享有人民币46530159.17元的债权,筹备处有权依据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抗辩佳盛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诸。二、原审将五个独立之诉合并受理及审理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三、原审判决上诉人筹备处全额担当审受理费不公。综上,故恳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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